民 事 诉 状
原告:曹,男,汉族,1957年9月4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丰城市小港镇八都村委会曹家村
现住址:广州市长兴路长湴西街3巷
被告一:广州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大文
住址:广州市白云区黄石东路号底层,电话8629
被告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世联
住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40-148号南方证券大厦28楼
案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二支付原告出院后复查费297元、二次住院医疗费3105.4元、误工费257元、护理费160元、伙食补助费120元、交通费100元,以上费用共计3979.4元的40%,即1591.8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原告于2007年2月已向贵院提起诉讼,贵院于2007年7月23日已作出民事判决书[(2007)天法民一初字第55号]。在(2007)天法民一初字第556号案件中,贵院对原告要求后
续治疗费的费用没有支持,而是要求原告待该费用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现原告已经进行二次住院治疗,费用实际已经发生,故原告特依照法律规定再次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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