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某某公司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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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1)豫0105民初5856号

原告河南某某公司(反诉被告),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刘博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珂,河南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反诉原告),男,汉族,1978年1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跃飞,北京天驰君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爽,北京天驰君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原告河南某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签订的《客户订购合同书》于2021年3月19日解除。
二、驳回原告河南某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驳回反诉原告李某某全部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4元,原告河南某某公司负担514元,被告李某某负担50元;反诉费213元,由反诉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安淑云
代理书记员王帅

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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