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2021)苏01民终21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2,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1,女,200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鼓楼一中心小学学生,住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理人:郑某2,系郑某1父亲,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瑞芳,女,195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芒兄,女,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林,江苏六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乐(系王芒兄之子),男,199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案外人张玉美于1971年与他人再婚,张玉美再婚前育有子女二人,分别是张瑞平(于2000年12月去世)、张瑞芳。王芒兄原系张瑞平妻子,二人育有一子,系案外人张伟乐。张瑞平去世后,王芒兄于2006年左右另与他人登记结婚。
1999年2月,张玉美经房改购买取得了407室房屋产权。2017年10月10日,张玉美与王芒兄签订了一份《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张玉美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407室房屋以150万元出售给王芒兄等等。同日,二人办理了407室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407室房屋(建筑面积70.9平方米)所有权自2017年10月11日起登记在王芒兄名下。
2020年7月15日起,张玉美与王芒兄及王芒兄之子居住在一起。2020年7月16日,王芒兄向郑某2、郑某1、张瑞芳发出《限期搬离及迁出户口通知书》,要求郑某2、郑某1、张瑞芳在收到该通知书十五日内搬离407室房屋,迁出户口。张瑞芳于2020年7月17日收到该通知书。
审判员丁钰
法官助理汪萍萍
书记员於乾宁
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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