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朱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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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2021)豫1623民初2118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84年12月9日生,住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春光,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朱某某,男,汉族,1988年9月9日出生,住商水县。

依据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的法庭陈述,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2018年8月17日被告因急需周转资金,从原告处借款19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该笔借款被告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原告出具的借据为证,双方借贷关系明确,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条上双方并没有约定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朱某某称该笔借款是因打牌赌博行为所欠债务,且欠款数额不对,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某19000元。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元,由被告朱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魏建军
书记员梁蒙蒙

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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