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搭玛国际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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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2021)京01民终31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科搭玛国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西环路29号楼4层29-36-3。
法定代表人:沈家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志刚,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201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理人:郑某,女,198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3月11日,乙方科搭玛公司与甲方(法定监护人)郑某签订《北京科搭玛国际会员入会协议》,协议载明会员姓名为张某,甲方购买乙方的课程,小时数为105小时,交纳金额10000元,科搭玛公司称该105课时包含所购项目为96课、赠课9课时,2018年3月31日参加活动赠课10课时,2018年8月25日和9月4日参加店庆活动赠课7课时,课程有效期为2020年3月11日,张某称报名时没有说过课程会过期。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张某加入科搭玛公司的会员,向科搭玛公司交纳费用购买科搭玛公司的课程,现因科搭玛公司原因导致张某所购买的课程无法继续进行,故张某有权解除合同,剩余课时对应的费用科搭玛公司应当予以退还。根据双方的举证和陈述,张某消费10000元购买课程96课时、赠课9课时,后经过参加活动等再获得赠课共计17课时,共计122课时,双方均确认张某未上课课时为75课时,张某计算的单价按照总计122课时计算并未过高,该院予以支持,经核算,剩余75课时的价格为6147.54元,故科搭玛公司应当退还剩余课时费用6147.54元。关于科搭玛公司答辩称会员单价价值为每课时195元,无事实依据,与购买时的价格不符,该院不予采信。关于科搭玛公司称课程到期一节,该院认为本案的消费模式为预付费模式,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十九条“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因此科搭玛公司的答辩意见违反相关规定,该院不予采信。关于科搭玛公司称依据会员入会协议第二款第7项“退费。累计上课四个课时之内的(含四次),扣除以上的课时费后可予以退费;超出四次课之后不予退费”,该院认为该条款解决的是因会员自身违约是否退费的问题,本案系科搭玛公司违约,其公司应当承担退费义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1.科搭玛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张某剩余课时费6147.54元;2.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

审判员刘婷
法官助理孙梦青
书记员姜菲

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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