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诈骗罪
(2020)冀0108刑初280号
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汉族,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7月2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经宪,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邓金海,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份至2019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郭某某谎称其曾在部队服役,现为公安局民警,与史某以谈恋爱结婚为名,编造各种理由骗取史某钱款共计104300元。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的家属退赔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出示的证据有: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
(2)某公安分局特警大队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大队民警或协警中从未有过郭某某(身份证号1304301985××××××××)此人;
(3)郭某某婚姻登记记录证实郭某某于2019年1月9日办理过离婚登记;
(4)接受证据清单及所附史某提供的现代车购车贷款协议和转账记录等截图证明史某向郭某某转款及购置车辆、加油、吃饭费用等情况;
(5)接受证据清单及所附王某1提供的郭某某于2019年5月11日自书证明1份、王某1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证实郭某某出具的借王某135万元证明以及具体明细;
(6)扣押及发还清单及所附车辆照片,证明2019年7月23日公安机关扣押郭某某持有的汽车2辆,其中现代轿车1辆,陆风X7suv1辆,后于2019年8月13日发还给史某;
(7)郭某某归案经过证明2019年7月23日将郭某某抓获;
(8)郭某某户籍证明信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明其户籍信息情况,作案时已达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无违法犯罪记录。
2.证人张某证言:2017年6、7月份的时候,我当时在某俱乐部酒吧的时候认识同在酒吧工作的郭某某,到了年底的时候因为酒吧经营不好,我们就都不干了。2018年的时候我和郭某某只是电话联系,郭某某向我借了500元,到了2019年3月底4月初的时候,郭某某和我联系我们见面一起吃饭,在吃饭过程中郭某某把借我的500元还给了我,后来郭某某说他缺钱,想把一辆车抵押进行借款,问我有没有认识的朋友,正好我的朋友是做抵押贷款的,我就把联系方式给了郭某某让他自己联系,后来郭某某怎么联系抵押贷款的事我就不清楚了。2019年6月初的时候,郭某某给我联系,让我和他一起到工地干活,我就到了郭某某租住的地方和住在一起准备干工地的工程,但工程一直没有开始。2019年7月20日左右,郭某某让我和他一起给他爸爸搬家,今天下午15时许,郭某某带我从他爸住的地方打车到了一个小区,说去开一辆车,到了小区后,郭某某就打电话联系,后来一个女的下楼给了郭某某一把汽车钥匙,郭某某就开车带我去他媳妇家,在路上的时候,郭某某给我这个汽车已经抵押给高某,高某给了他4万元,郭某某让我到了他家后,就说我是高某公司的,让他媳妇把4万元转到我的支付宝内,过后再钱我再把钱转给郭某某,后来我俩到了一个小区的19楼,一个女子出来接上我俩后就到了一个房间,郭某某就说那名女子是他媳妇,进入到房间后,郭某某就对他媳妇说,让她直接把钱转到我的支付宝内,他媳妇就说等会,说下楼去买东西,后来你们过来就把郭某某带走了,我也跟着过来了。
郭某某让对他媳妇说我是抵押公司人员,把钱转到我的支付宝内,我想可能是郭某某从他媳妇那要不来钱,让我冒充抵押公司人员。郭某某在家中给他媳妇说你是抵押公司人员时,我没有讲话,没有否认也没有承认。同意郭某某这么说因为郭某某带我在工地找活干,我也不知道他和媳妇之间有什么矛盾,他这么说我也就没有说什么。郭某某媳妇没有给我支付宝转钱……2017年的时候,郭某某说一个名叫张某的女人是他媳妇,我和张某第一次见面是在一个DK俱乐部里,现在张某住在郭某某租的房子,郭某某被抓时他让我找张某把外面欠账收回来。大概2019年2月份的时候,郭某某向我介绍了一个名叫王某1的女人也说是他媳妇,从那以后我见了王某1就叫她嫂子,她还给我买过一双耐克鞋和一件T恤衫,她现住在石家庄市长安区。另外,还有一个叫伍小霞的女人,郭某某也说是他媳妇。
3.被害人陈述
(1)史某陈述:我开了家内衣店,2018年6月2号,我在探探社交网站上认识了一个探探昵称叫“嗯”的男子。他说1988年出生,在南京武警当过兵,现在是某特警大队特警,名字叫郭某某,至今未婚。后来又加了他微信好友,他的微信号是×××;我的微信号是×××,昵称:Aris。还说他父母买了房子,他在桥西区买了一套两居室的婚房,他现住在裕华区,不结婚是不住婚房的。聊了没几天我们俩就在我店里见面了,过了没几天我第二次见面时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偶尔到他的廉租房同居,又过了几天我父母和亲戚见了他一面并一起吃了饭,从这后我就经常住在他的廉租房里了,后来他多次到我父母家并居住。这期间他对我说,他说是16岁开始和他哥哥一起在某部队服役,在一次辑毒过程中他哥哥牺牲在了他眼前,并说他哥哥也是未婚。他在部队服役12年退役,退役后自己工作一段时间,后找人在南方一个派出所工作,又调到北京警备连,一年后又调到保定,两年前又调到石家庄。我问他是正式警察吗,他说是正式警察,还对我说了他的警号和公安电话小号,但我都不记得了。并且说他因为把公安小号丢了所以一直用自己的手机号。还说他父亲是一个有名的中医,在石家庄与别人合伙开了家诊所。我和父母曾提出去看看他的婚房与他父母见个面,但他说父母经常在外地谈医疗生意,婚房钥匙在父母手里,所以一直没见到他父母,也没去成他的婚房。
过了没多久,他说朋友借了他3万元,还说因为出了点事特警大队把他的工资暂时冻结了,所以除了第一次和第二次请我吃饭共花了三百元左右,他所有花销包括抽烟、打出租车等细小费用,都是让我是发红包给他或者直接买了给他的。2018年6月12日,他对我说他父亲正在做药品生意,已经把全部家产投了进去,但还差几万元。他父亲让他想办法找钱,但他做生意时他的银行卡透支了300万元,现在已经是黑户不能贷款了,但今天必需把钱凑上,否则晚上他只能卖房子或者干黑活挣钱了,并且只要把钱凑上了,他爸签了合同的半个月内(最多一个月)就有钱了。由于相信他的警察身份真心想和他结婚,所以就不想让他卖房子干黑活,并且他说最多一个月内就能把钱还上,于是就问他最少需要多少,他说最少要1.6万元。我说我想办法给你凑吧,他又许诺说最多一个月就能还给我,于是我就用自己的支付宝贷款了1.4万元,然后用我的支付宝把这1.4万元转到了他的支付宝上,我又用微信转到了他微信上2000元。
过了没几天,他说正准备从大队调到石家庄市公安局,但需要先到正定公安局过渡3个月,需要骑摩托车上下班,让我给他买一辆电动摩托车,2018年6月24日,他带我到某警校附近电动摩托车专卖店买了一辆电动摩托车,价格4800元,我是用微信扫码支付的。刚买了摩托车他又说马上到市局上班了,市区内不让骑摩托车,贷款买辆二手轿车吧,让我付首付款,他爸的钱下来了还贷款。6月28日他带我到某车行,他选了一辆轿车,但他说他的户籍是不能上石家庄牌照,要用我的名字购买。首付款3800元、保险费3319元是我用微信扫码支付的,400元过户费和300元加油费是我付的现金。我名下的车辆贷款是55063.08元,每月还款1529.53元都是从我的工行卡里扣除的,36个月还清。买车的当天晚上(6月28日),他又说为了调到某大队已经花了快18万元了,但队长说还差1万元活动经费,让我用微信转给他1万元。我是分三次转到他的微信上了,这三次转账金额分别是4000元、4000元、2000元。刚买了这辆车没多久,他说现代车动力太小和同事们比起来太寒酸,想再买一辆好点的,然后这辆现代车让我开。经不住他的反复哀求,2018年7月20日,他带我到某精品车行又以我的名义贷款买了一辆二手轿车,首付款20300元是我用支付宝扫码支付的。7月21日,我用微信扫码支付了4003元的保险费,我名下的车辆贷款是99414.72元,每月还款2761.52元也是从我的那张工行卡里扣除的。
到了2018年11月份,他说以前在某大队的时候,处理过一起打架的案子,因为当时收了嫌疑人8000元好处费就把嫌疑人给放了,但因为被打的人现在成植物人了,家属把他给告了,需要交三倍罚款,通过找纪检的熟人最低要交2万元。我说你平时所有开销是我给你的,已经没钱了找你爸要钱吧,他说他爸不管他,有本事自己解决,没本事就去做牢,因为我真的喜欢他,不想让他去做牢,所以在2018年11月27日,我用支付宝分三次转到了他的支付宝上2万元,分别是9000元、10000元和1000元。到了2018年12月24日,他以给我办廉租房的名义向我要了3500元,我是用微信转到了他的微信上。从认识开始因为他说要执行任务、办案子、抓人等经常半月二十天甚至一个月的出差,我以为公安局就是这样的,但自2019年2月至今只露面2次均不超过半小时又以有任务为由离开。另外,从认识到他离开,以加油、办事请人吃饭、交警服押金、游玩等向我借款共计五六万左右。去年元旦他到我父母家时亲戚们问他在市局什么部门工作,他也是含糊其辞,这时候我们家开始有点怀疑了,但我还报着希望,今年3月份我曾半开玩笑说,你再不回来我就要报警了,他说又不是不和我结婚并且又没说不还我钱,你报警报什么啊,警察不会管的。前几天我让人在市局查了一下说没有这个人,我才来报警了。
以上这些钱除了第一次1.6万元,是他说半个月最多一个月就能还我,我才主动说给他借的,后来都是他以各种理由向我借的,并且都说尽快还我,但每次他都是以各种理由推迟还款日期。并且两次买车的贷款他都说由他来还的,但他都没有给我,车贷是银行自动从我工行卡上扣除的。
前面借的钱没还,车贷他也没给,继续借给他因为他去过我们家至少七、八次,我父母和亲戚朋友都知道我准备结婚的,并且大部分钱都是在认识他不到两个月内借给他的,从来没怀疑过他。借给他的钱除了一、二万元是现金外,其余的都是用我的微信或支付宝支付的。
电动摩托车他只骑了两三次就停在我们居住的小区车棚里了,后来他还不了我钱想把摩托车卖了没找到,他说送给朋友了。刚买现代轿车时他一直开着,买了陆风X7后,现代轿车先是停在小区门口,因为总被交警贴条他说把车开到市局院里,从那后我再也没见过这辆车。陆风X7从正月初六他从我父母家离开后我再没见过这辆车了。
刚认识他没多久就和他同居因为我认识他后就准备要和他结婚的,并且一开始他就许诺在2018年国庆节结婚,所以才和他同居的。他说他父母因为生意上的事在外地,一直推迟双方父母见面时间,结婚日期也就从国庆节推到了元旦,后又由于生意忙春节他父母也没回来,但他许诺说今年五一肯定结婚。我和父母多次提出见他父母,看他的婚房,也是由于他父母因为生意一直没回来就没见到。……郭某某还骗了我价值五、六万元的衣服。2018年8月份左右,郭某某说我在宫家庄开内衣店挺辛苦的,劝我把店铺转让了,说他可以养我。当时我也感觉确实挺辛苦的就同意了,他又提出说把这些衣服放在市公安局的库房里,然后他分两次把衣服拉走了。到了春节左右我提出咱们摆夜市把衣服卖了吧,他只是答应了但由于他总是出差就没有执行,后来我提出把衣服拉回我家让我妈帮忙给卖了,他说让他姐给处理吧,一直到现在我也不知道他把衣服放哪了。女性内衣、秋衣秋裤和女性春夏秋冬季的外衣,男性的内裤、秋衣秋裤和保暖内衣等。这些衣服的进货价大约五、六万元,但进货单子在搬家时被我给扔了。
(2)王某1陈述:我在石家庄市从事电气开关销售工作,2019年1月,我在探探社交网站上认识了一个男子。他说他1988年出生,16岁开始在某武警特种部队服役,因为他哥哥在一次缉毒过程中牺牲了,所以通过他在军区当首长的伯伯当上了武警,他在武警部队服役12年退役,现在是石家庄市警察,我问他是正式警察吗,他说是正式警察。说他父亲准备在石家庄家综合医院,家里的钱全投那里面了,自己家里还有奔弛威霆一辆,路虎行政一辆但都已抵押出去了。在聊天过程中我告诉他说由于我年龄不小了,如果找一个离过婚有个女儿的结婚也挺好的。他说他就是离婚的,真有个女儿,并告诉我他的名字叫郭某某。后来加了他微信好友,他的微信号是×××,我的微信号是×××,还说他父母在买了房子并开着诊所专治癌症,他在买了一套三居室的婚房,因房子还没有下来,他现住在某区。后来他还带我去过这个廉租房,并告诉我是他姐姐住这,还告诉我他和别人一起承包建筑上的工程。聊了没几天我们俩就在北杜村里见面了,他说他是警察,可以帮我一起做生意,见面没几天我们就确定了恋爱关系,他就搬到了我的租住处,从住到我那里开始他说一定要和我结婚,并在正月里和我家人见了面。2019年1月底,他说年底了得给领导送礼但他的钱全压项目上了,所以先借用下我的钱,用不了一个月就能还我。由于我也没有现金就把我的工行信用卡给了他,2019年2月1日他用我的这张信用卡套现2万元。2019年2月15日,他说赵县的工地马上需要施工,但是买工人保险和设备的钱还没有,他说本来自己有200万元但被他父亲开医院用了,提出向我借17万元,最多用一个月,等工地预付款下来就还给我,由于他口口声声说马上就和我结婚了,于是我就用支付宝转到了他支付宝里11万元。又过了没几天,他用我的浦发银行信用卡和建行信用卡陆续消费,在20天时间里他就把我这两张信用卡全部透支了,共计12万元。其中我有印象的:2月24日在北国益装店消费3789元为他和朋友张某购置耐克衣服鞋子;2月26日在天元购物中心他一个朋友那里用浦发信用卡套现6万元,当时他说是用于投资;2月26日在一个KTV消费7500元;3月2日套现8000元;3月3日套现5840元;3月16日套现4500元,每次刷卡后都告诉我工地的预付款马上下来,不用担心还信用卡的事情。
2019年2月份左右,他带我去见了他父母,还把他的户口本及和前妻的结婚证、离婚证都放我那里保存,告诉我说想结婚的话随时可以去民政局。3月1日,他以工地周转不开为由让我用支付宝给他转账2000元;3月16日说钱不够又让我用支付宝给他转账3000元。到了4月份的时候他说在行唐和朋友合开了一个工地,需常住保定,从那开始他就不怎么和我见面了。4月4日,他说工地上就差2万元就能开工了,因为我实在没钱了,就用我的支付宝给他转了5500元。4月30日,他用我农行储蓄卡取现金2万元说是用于生意周转。5月30日,他又以生意周转为由让我用支付宝给他转了6000元。
从4月份开始我就一直要他还钱,他就以各种理由推脱,到了5月11日,因为还钱的事我俩吵了架,我就让他给我打了欠条,欠条内容是:今有郭某某因生意周转借王某1共计35万元,现以此条证明壹年内还清,如有条件可提前还款,此欠条自签字日生效。因为当时在气头上,其实也就是想要他个态度,所以没仔细看,也没让他按手印,后来才发现欠条很不规范。
前面借的钱没还,还继续借给他因为他去过我家见了我父母,我也去过他家见了他父母,他还把他的证件都给了我,还对他周围的朋友们说我已经跟他结婚了,他那个叫张某的朋友一直都叫我嫂子,并且大部分钱都是在认识他不到两个月内借给他的,从来没怀疑过他。
借给他的钱其中:农行卡取款2万元,三、四千元现金,用我的支付宝转给他126500元,微信转账3400元,用工行信用卡套现2万元,2月底工行信用卡我还了钱后他又消费了2万元,建行信用卡消费2万元,建行卡我还了钱后他又消费2万元,浦发因用卡套现和消费10万元。
刚认识他没多久就和他同居因为我认识他后就准备要和他结婚的,并且一开始他就许诺在2019年2月结婚,所以才和他同居的。他说他父母因为生意上的事在外地,一直推迟双方父母见面时间,结婚日期也就一推再推,后来和他父母见过面后,他就总去外地了,说没有时间,等忙完工地再说。
现在我把借条复印件及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和信用卡流水提供给你们。另外,我刚认识他的时候,他说自己又一辆白色陆风X7,但有一次我开着这辆车被交警例行检查时才知道车主是史某,他解释说史某是办二手车贷款的。
(3)张某证言:我是个离异的女人,2000年开始在石家庄打工,2016年9月份,我在探探上认识了一个叫郭某某的人,他说在某武警当过兵,现在是某特警大队特警,名字叫郭某某,至今未婚,说他有一套婚房,聊了没多久我们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了,他还到我家见了我的父母,并答应2016年元旦结婚(后来经各种理由往后推),从认识就以各种理由(他爸被车撞了住院,他在出警时开枪打伤了人等,我都记不太清楚了)向我借钱,还让我给买手机、平板电脑、电动摩托车、二手思域轿车等。2017年上半年他媳妇给我打了电话才知道他结婚了,我质问他时,他解释说因为媳妇有外遇正准备离婚呢,离婚后肯定和我结婚,我就相信了他,2019年1月份他办了离婚后还把离婚证拍了照片发给了我,说肯定和我结婚。
郭某某总共向我借了加上手机、摩托车和轿车等共计27万元。手机、电动摩托车和轿车都是2016年买的,具体时候想不起来了,苹果6S花了4000多元,苹果平板花了3300多元,苹果7花5000元左右,电动摩托车花了3000多元,二手轿车花4万多元,两部手机他说丢了,平板电脑、电动摩托车和二手车他说卖了还网贷了。
4.被告人郭某某供述:2018年6月份的时候,我在赵县做室内装修的活,有一天我在探探社交网上认识了一个叫史某的女子,通过聊天知道她喜欢当兵的,于是我对她说我在某武警当过十二年兵,现在是特警大队特警,名字叫郭某某,至今未婚,并对她说我父母在石家庄买了房子,我买了一套两居室的婚房,现住某廉租房。聊了没几天我们见面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同居了,她还带我去见了她的父母和某。因为我当时手头没有钱,就对史某说我父亲做药品生意还差1.6万元,并说有了这1.6万元生意谈成了,最多一个月内就能把钱还上。史某就通过支付宝和微信转给了我16000元。这些钱都被我花了。过了几天,我又对史某说准备调到市局刑侦大队工作,想买一辆电动摩托车上下班用,于是史某和我一起到某电动车转卖店购买了一辆电动摩托车,价格是4800元,是史某付的款。后来我把车借给别人骑了。
又过了几天,我对史某说马上要到石家庄市公安局上班,想买一辆轿车,让她先付个首付款,以她的名字贷款买车,贷款我来还,她也同意了。于是我和她一起到花乡二手车市场名顺车行购买了一辆红色轿车,首付款3800元、保险费3319元,400元过户费和300元加油费,车辆贷款是55063.08元,每月还款1529.53元,分36个月还清,都是史某付的款。买车当天我又对史某说要调到石家庄某大队已经花了18万元了,还差1万元活动费,让她给我转1万元。于是她就通过微信分三次共转给了10000元钱。这些钱我也都在工地上干活等花掉了。又过了几天我对史某说因为现代车动力小和同事们比起来太寒酸,想再买一辆好点的车,这辆现代让她以后开。于是2018年7月20日,我和史某到一个车行,也是以她的名字购买了一辆白色陆风。这辆车首付20300元,保险4003元,贷款99414.72元,每月还款2762元,因为我是黑户做不了贷款。也对史某说这个车贷由我来还。等有钱了就还给她,车也是我一直开着。车贷一直由史某还着。又过了几天我还是手头紧,就骗史某说因为以前在某特警大队处理一个案子时,收了嫌疑人8000元钱,现在纪检的要查这个事,需要2万元摆平这个事。当时史某说没有钱了,让找我爸要这个钱,我说我爸不管,如果没有这2万元我就可能坐牢。于是史某通过支付宝分三次转到了我支付宝上2万元,这些钱也被我花了。又过了一段时间我对史某说可以帮她办一套廉租房,找她要了3500元钱,她是用微信转给我的。这些钱也是被我花了。因为史某总是摧我还钱,没办法我就以出差、执行任务、办案、抓人等理由躲着她。
我平时还以请人吃饭,加油等理由找史某要过钱,前后共计五、六万元,具体数记不清了。
见了史某父母后,说我们都老大不小了,愿意让我们尽快结婚,我对勤史某说2018年国庆节结婚,后推到春节和今年五一。史某及其父母要求见我父母了,我推说父亲在外地,因为我有孩子,怕史某接受不了。
那辆电动摩托车我先是借给朋友开了,后来我以4500元钱卖给了朋友。钱让我自己用了。因为借了朋友点钱,把红色现代车暂时押在朋友那里了,今天我又把车开过来了。陆风汽车我一直开着。
我是骗史某说过有一套婚房,其实没有这个房子。我父母在石家庄,是租的房子。父亲以前在石家庄是开过诊所,两年多不开了。我孩子已经五岁了,但在登记结婚是2016年底,2019年1月份离婚了。我父母这两年一直在石家庄,以前经常出门。我以前没有当过兵、当过特警,没有调到石家庄市公安局这些事。刚开始聊天时史某说喜欢当兵的,而我需要用钱,所以就编了这些话骗她的。
我的支付宝号绑定我的手机号。微信号有两个,一个是×××,昵称:山大王;另一个微信号:×××,昵称:嗯。我现在知道是诈骗了……
我没有骗过别人,只骗过史某一个人。我认识王某1和张某,也和她们俩在谈对象,我准备在史某、王某1和张某之间选一个结婚。在2018年底的时候,我准备选择和张某结婚,后来又感觉史某更合适,打算2019年5月1日结婚。她们三个不知道我同时在跟她们谈对象。
我借了王某135万元,借了张某27万元(包括购买手机、电动摩托车和思域轿车等),借王某1的钱都是以工地使用和个人使用或消费等理由借的,借张某的钱没什么理由,都是我俩共同消费的。
我是三年前认识张某的,我们都见过对方父母,是以结婚为目的谈对象的,大概是在2018年11月份认识的王某1,我们也都见过对方父母,也是以结婚为目的谈对象的,我认识了王某1后一个多月我过生日。
借张某的钱都是我俩共同消费了,借王某1的钱有的用来打点关系了,有的是替朋友借的(她本人不知道),还有的生活消费了。
5.辨认笔录
(1)史某辨认笔录,证明其辨认出郭某某。
(2)王某1辨认笔录,证明其辨认出郭某某、张某。
6.鉴定意见
石家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对北京现代瑞纳、江铃陆风X7等汽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另延期审理后,第二次开庭审理中,公诉机关补充出示了以下证据:
(1)证人王某2证言:我在石家庄,和郭某某的父亲是朋友,也和某水库某学院工程工地总包负责人张某是朋友。2019年5月份,郭某某父亲让我给郭某某介绍个承包工地的活,我就把郭某某及其朋友许某介绍给了工地总包人张某,他们俩交给张某现金2万元,作为工程图纸押金,作为介绍人我也参加过几次他们饭局,花费约3万元左右,后来因为郭某某被抓了,工程就没干成……这些钱是郭某某和许某出的钱,具体是他俩谁出的我就不知道了;
(2)证人许某的证言:2018年夏天的时候,我认识了石家庄人郭某某,他当时在我们县一个酒吧工作。2019年夏天的时候,郭某某想让我与他合伙承包某水库一个大学的工程,由于我哥就是做工程的,我就同意了。当时郭某某父亲的朋友王某2通过这个工程的承包人张某,拿到了工程两栋楼的图纸,每栋楼图纸必须交2万元押金,两栋楼图纸就是4万元。郭某某由于没在,所以4万元押金是我出的,我亲手交给了张某,张某给了我两栋楼道的图纸,请张某吃饭也是我出的钱。交了押金后张某一直往后拖,承包合同也没签,我看张某一直不给签合同,半年后我就找张某把4万元押金要了回来。另外在交了押金一两个月后郭某某也出事联系不上了。
(3)史某、王某1出具的谅解书证实郭某某的家属全部退赔款项,对郭某某表示谅解。
上列证据均经庭审出示并质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史某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诈骗被害人王某135万元钱款的事实,从卷内证据看,被告人郭某某自始至终没有承认诈骗王某1,认为属于借款(有借条为证),都是以工地使用和个人使用或消费等理由借的;证人王某2、许某的证言亦证实被告人郭某某期间确实有要承包工程的事宜。故目前证实被告人郭某某对王某1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此项指控不能成立。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的家属主动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2022年7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冯丽娟
人民陪审员刘树雪
人民陪审员闫国辉
书记员李兆元
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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