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甲诈骗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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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诈骗罪

(2021)粤1422刑初46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羁押前住辽宁省沈阳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大埔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大埔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剑宏,广东客中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王某甲在“闲鱼”APP上发布出售一辆马自达6轿车(车牌号辽A*****),被害人黄某甲看中后与被告人王某甲加微信商量价格,后两人以人民币8000元达成交易。经商议:黄某甲向被告人王某甲支付定金人民币1500元后,由被告人王某甲去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办理好后,黄某甲再向被告人王某甲支付人民币5500元,被告人王某甲收到款项后将车辆物流给黄某甲,黄某甲收到车验车后再向被告人王某甲支付尾款人民币1000元。随后双方发送了各自的身份证正反面照片,被告人王某甲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向黄某甲发送了虚假的身份证信息。9月24日,被害人黄某甲向被告人王某甲微信转账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王某甲收到定金后未去车辆管理所办理过户,只在第二天制作了车辆所有人为黄某甲的虚假车辆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被害人黄某甲看到车辆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的照片后于9月25日再次向被告人王某甲微信转账人民币5500元,但之后被告人王某甲未将车辆物流给黄某甲,在黄某甲询问时却谎称已经物流寄出去了。被告人王某甲在黄某甲多次要求其提供物流单号时找各种理由推脱,后将黄某甲微信拉黑。至此,被告人王某甲共骗取被害人黄某甲人民币7000元。
2021年1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通过辩护律师将人民币7000元退还至大埔县公安局并已依法发还给被害人黄某甲。
2020年12月23日,被告人王某甲被辽宁省沈阳市某甲分局抓获归案。2020年12月25日,大埔县公安局将被告人王某甲押解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数额较大,业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给予被告人缓刑或最低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3日起至2021年7月22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被告人王某甲的苹果手机三部,系被告人的个人物品,依法发还给被告人王某甲。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许国键
人民陪审员池勇优
人民陪审员张秋妮
书记员曹霞

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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