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艳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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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

(2021)辽0811民特2号

申请人:王某艳,女,196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老边区。

经审理查明:陈祥宝,男,196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营口市老边区前里2号125,系申请人王某艳的丈夫。

本院认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应当向法院提交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而本案中,申请人王某艳未能提供陈祥宝的相关证明材料,故对于申请人王某艳申请宣告陈祥宝死亡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王某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王某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萍
人民陪审员陈宏尧
人民陪审员于雁
书记员郑舒月

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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