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华诉被告陈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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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巴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2021)陕0728民初371号

原告:黄某华,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生,系原告弟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男,汉族。

准许原告黄某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5元减半收取1228元,由原告黄某华承担。

审判员贺凯
书记员唐友泉

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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