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桂0205刑初194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被告人廖某德,男,1978年11月1日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壮族,职高文化,无业,暂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4月1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立案日期2021年4月18日
开庭日期2021年4月22日
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柳北检刑诉〔2021〕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德犯危险驾驶罪,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查明事实2020年9月2日18时许,被告人廖某德酒后驾驶一辆车
牌号为桂B×××××的北京现代牌普通小轿车行驶至柳州市柳北区北站路中百超市旁路段时,车辆车头部位与何韬驾驶的桂B×××××号小型轿车的侧面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出勤民警检查,发现被告人廖某德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公安人员将被告廖某德送往医院提取血样,后送该血样到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测。经检测,被告人廖某德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9.42mg/100mL,超出醉酒状态临界值,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廖某德在此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被害人何韬无责任。
另查明,血液检验报告作出后,公安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廖某德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被告人廖某德于2020年9月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并于同日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另,2020年9月7日,被告人廖某德与被害人何韬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了何韬修车费人民币2000元。
本院意见被告人廖某德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德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廖某德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德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主文被告人廖某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二十日,并处罚
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的,强制缴纳。)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珏
法官助理陈健邦
书记员韦玉峤
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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