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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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刑事

(2021)粤0105刑初420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因本案于2021年1月1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朝晖,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查明事实与上述指控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随案移送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林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林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购买、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林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其和其辩护人认罚的量刑意见与公诉机关提出的精准量刑建议一致,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精准量刑建议。辩护人据此请求对被告人林某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但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与被告人的罪责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林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2024年1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扣押被告人林某某的黑色苹果手机1台、Lenovo手提电脑1台,均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代为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邬耀广
人民陪审员林佩霞
人民陪审员蒙永康
书记员袁庆波
郭艳芬

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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