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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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021)辽0104刑初266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汉族,中专文化,自由职业者,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户籍地沈阳市大东区,现居住沈阳市大东区。2019年10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皇姑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媛,系辽宁法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情节准确、量刑建议合理。辩护人与本院相一致的观点,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3日起至2021年6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曲娟
书记员岳文祺

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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