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某危险驾驶一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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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鲁0683刑初127号

公诉机关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某,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莱州市,中共党员,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2021年1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2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莱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侦查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身份信息、前科查询证明,收条、谅解书,烟台正禾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莱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一宗,被害人卜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某某危险驾驶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具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李进林
书记员贺蓉

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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