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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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祥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鄂0881刑初116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大学肄业,无固定职业,家住湖北省钟祥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4月1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4月22日由钟祥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钟祥市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林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2022年3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家锐
审判员陈军
人民陪审员胡蓉
法官助理吴玲
书记员王云

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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