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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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辽1202刑初114号

公诉机关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由某某,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铁岭县。2020年6月,由某某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铁岭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银州一大队罚款人民币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4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铁岭市看守所。

上述事实,被告人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涉案车辆照片、查获犯罪嫌疑人现场图片、更换酒精检测仪新吹嘴的照片、接受酒精呼气测试现场图片、酒精检测仪数值显示图片、提取血样时所使用消毒液照片、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现场图片、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图片、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后封装图片、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户口证明及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记录打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打印件、涉案车辆VIN代码拓印膜、涉案车辆驾驶室VIN码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液样本医务人员身份证明文件及提取血液样本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由某某供述与辩解、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视频光盘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由某某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犯罪,应当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信。鉴于被告人由某某曾因饮酒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另鉴于被告人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全部缴纳罚金,可以从宽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8日起至2021年6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蒋英伟
书记员汪妍

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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