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尹某1、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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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2021)湘0525民初857号

原告:王某,男,199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某1,女,200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
被告:张某,女,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系尹某1之母。
被告:尹某2,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系尹某1之父。
上述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淑兰,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执焦点是:1、原告给予被告的彩礼有多少?2、彩礼是否应予以返还?
关于彩礼数额问题,原告提交了双方上次诉讼时的庭审笔录、清单及购买首饰的发票等证据予以证明,通过庭审质证及庭审调查,被告认可原告给予见面礼6888元、订婚62088元、报日礼金20088元,原告表示有差异,但愿意认可被告主张的数额,同时提出有压水礼6280元,被告表示已忘记。被告认可原告购买首饰的事实和数量,但陈述只带走了一枚戒指和手镯,其余在原告处,原告认可。
关于彩礼是否应予以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符合该条情形,所以,被告应当返还彩礼。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在缔结婚约、依照农村风俗过门的过程中,均花费其他财物开支,包括办酒席等等。被告尹某1在过门的时候,置办了被褥、衣柜、沙发、床、梳妆台等嫁妆,现嫁妆在原告家。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同意被告的嫁妆留归原告所有,折抵部分彩礼款。但就是否返还带走的戒指和手镯以及返还多少现金的问题上,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婚约财产纠纷。原、被告双方秉着结两姓之好的初衷,缔结婚约,双方均花费了不少的费用开支,该费用开支均无权要求对方承担。由于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现双方实际已经不能继续共同生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同意以被告尹某1的嫁妆折抵部分应当返还的彩礼,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双方家庭的实际情况,由被告返还彩礼3万元并退还戒指和手镯为宜。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尹某1、张某、尹某2返还原告王某人民币3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300元,由原告王某、尹某1各负担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袁桂容
书记员傅昭晨

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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