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鲁0685刑初115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招远市。2019年5月15日因盗窃被招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11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丽,山东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酌予从重处罚;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予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春东
书记员杜永坤
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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