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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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2021)闽0581刑初541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钱某,女,1994年7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扬州市邗江区。因本案于2020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于2021年3月12日被监视居住。
指控罪名: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出卖国家机关证件二份,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钱某在着手实施买卖涉案其中一张国家机关证件时,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该部分犯罪予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结合考虑被告人钱某现处于怀孕期间,可对被告人钱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钱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钱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五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石狮市公安局的作案工具honor8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何荣添
书记员曾佳乐

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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