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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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陕0825民初1997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
被告郭某某,男,汉族。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1日被告郭某某向原告张某某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2%,立有借据一支。2020年5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月利率2%,立有借据一支。2020年6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2.2%,立有借据一支。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追要。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一份,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按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还款义务。本案中,虽被告郭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本案借款事实存在,证据确实、充分,是双方当事人意思的真实表示,且有借据在卷佐证。故原告张某某主张被告郭某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年利率1.54%,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年利率1.54%计算,从2020年5月1日起至该案款兑现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年利率1.54%计算,从2020年5月5日起至该案款兑现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年利率1.54%计算,从2020年6月11日起至该案款兑现完毕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132元,减半收取566元,由被告郭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秦鹏程
书记员白志军

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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