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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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吉0284民初894号

原告:高某,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告:刘某,住吉林省磐石市。

经审理查明,原告高某与被告刘某系朋友。2019年5月17日,被告刘某因经营需要资金在原告高某处借款150,000.00元,约定六个月内还清。到期后,原告高某找到被告刘某催要借款,被告刘某于2020年6月1日通过微信偿还原告高某借款10,000.00元,于2020年7月1日通过微信偿还原告高某借款10,000.00元,于2020年8月6日通过微信偿还原告高某借款6,000.00元。被告刘某尚欠原告高某借款124,000.00元。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原告高某与被告刘某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有原告高某提供的证据欠条足以证明,且被告刘某未向法庭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亦未提出抗辩意见,本院确认借款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原告高某的诉讼请求有证据证明,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某借款后不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被告刘某应当承担向原告高某继续履行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高某借款124,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0.0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学彬
书记员孟媛媛

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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