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桂0205刑初196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1980年5月11日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1月5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1月29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4月1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查获经过,办案说明,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吴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吴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吴某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珏
法官助理陈健邦
书记员韦玉峤
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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