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冀0827刑初85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满族,初中,司机,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3月16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执行逮捕,同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董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先后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评估,被告人董某某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故本院依法对被告人董某某适用缓刑,交由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关峰
书记员张淑月
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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