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女,汉族,1976年2月7日生,身份证号xxx,住址:xx。
委托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xx,男,汉族,1977年8月5日生,身份证号xxx,住址: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1万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xx年相识,认识不久就于2001年6月21日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2月17日生女儿罗媛圆。原告怀疑被告与一位姓刘已婚女性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后来承认该事实。原、被告因此吵架,被告于2008年5月12日与原告分居,到现在已有三年多。在此期间,原、被告没有任何往来,女儿罗媛圆现由原告抚养,被告与原告分居后没支付抚养费。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请人民法院判决支付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刘xx
2014年 月 日
附件:起诉状副本1份
证据清单一份
(采集于互联网,请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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