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 所 证 明
我所 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因合同到期双方协商不在续签,我所同意其转至广东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与我所的财务已经结清,在我所执业期间没有发现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
***律师在本所承办的案件,已经结案的,案件档案已全部交由我所保存。以下未结的案件转入新所办理。
案由 |
案号 |
交接情况 |
案 |
2012粤中民字920号 |
转入新所办理 |
案 |
2012粤中民653号 |
转入新所办理 |
以上未结案件,已征询委托人的书面意见。委托人决定由雷律师带至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继续办理,并与我所就该案解除了委托关系;相关案卷材料也一同转至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因上述案件所涉及的律师事务所一方的权利与义务也一并由新的执业机构承担。
特此证明。
广东律师事务所(盖章)
2012年 11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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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