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2021)豫1403刑初266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1,男,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住河南省商丘市。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1年1月1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2月5日商丘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1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并有书证、发破案报告、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1当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1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系立功,可以减轻处罚,且积极退赃。对其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1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10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杭德领
书记员马坤志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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