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大连金万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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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1)辽02民终10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200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法定代理人:汤玲艳(系上诉人母亲),女,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艳,辽宁滳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祖杰,辽宁滳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金万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山东路9-9号(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MA0P5QCG56。
法定代表人:周旭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红,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小宇,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某(买受人)与金万科公司(出卖人)于2018年8月6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购买行政街号甘井子区商城花园北街15号7单元2跃3层1号房屋,建筑面积165.96平方米,按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338万元。出卖人应当在2019年7月1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买受人的要求先行修复,如不能修复,则以同等品质的材料设备代替方式处理。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李某自述金万科公司于2019年7月1日通知李某交房,李某认为房屋漏水、没有楼梯而拒收房屋。
另查,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建设管理局于2018年12月28日出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记载,甘井子区华东路26号宗地项目1#-14#楼、CK1#-CK3#楼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已收讫。

二审庭审中,上诉人承认金万科公司于2019年7月1日通知其收房后,其以案涉房屋中无室内楼梯为由,拒绝接收房屋,拒收房屋的理由不包括房屋渗漏水。2019年8月4日,上诉人发现房屋有渗漏水现象,并向金万科公司提出该问题,要求金万科公司予以维修,金万科公司对该事实无异议,并承认于2019年10月、11月对案涉房屋进行了维修。现双方对于金万科公司已于2019年9月26日将案涉房屋内的室内楼梯搭建完毕无异议。上诉人明确表示其仅要求金万科公司赔偿其因无法按期收房造成的经济损失,不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其一审的第二项诉讼请求(要求金万科公司从实际交房后起算取暖费、物业费),上诉人承认上述费用尚未实际交纳,只是认为在收房之前不应承担上述费用。
本院认为,结合现已查明事实以及双方当事人在一、二审的陈述,双方均认可金万科公司在2019年7月1日通知交付案涉房屋时无室内楼梯且案涉房屋在2019年8月4日之后存在渗漏水问题,后金万科公司已于2019年9月26日将室内楼梯搭建完毕且对渗漏水问题进行了维修。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以案涉房屋无室内楼梯及存在渗漏水问题为由拒绝接收房屋的理由是否成立;上诉人要求金万科公司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请求应否支持。
针对上述焦点问题,本院认为,首先,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9年7月1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上述约定系双方当事人对交房期限和交房条件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因此,根据双方约定,金万科公司作为出卖人,应在2019年7月10日之前,将“经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根据一审时金万科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建设管理局于2018年12月28日出具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已载明案涉房屋所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已收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第六条规定:“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根据上述规定,备案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包括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在内的全部备案文件后才会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表。案涉竣工验收备案表系2018年12月28日出具,可证明案涉房屋在该日期前已验收合格并取得竣工验收报告,故可认定案涉房屋已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2019年7月10日)届满前已“经验收合格”,且上诉人亦认可金万科公司在2019年7月1日已通知其收房。其次,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九条约定,“房屋交付时,买受人认为存在下列情形的,双方应在完成交付后,按照法规和合同约定处理:(1)主体结构以外的质量问题;(2)装修和设备标准与合同约定不一致;(3)设备及配套设施不符合《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约定……”,因此,除房屋主体结构以及其他严重质量问题致使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外,上诉人应依约接收房屋,但有权就主体结构以外的质量问题等向金万科公司主张权利。上诉人上诉称《商品房买卖合同》附图中标注有室内楼梯且金万科公司的样板间内有楼梯,故金万科公司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约定,其有权拒收房屋。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附的房屋平面图系标示室内楼梯间所在位置,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中并没有关于室内楼梯的约定,在合同后附的交付标准中对室内楼梯的具体材质、规格亦无相关约定,且备注“其余未约定部分均以实际交付为准”字样,尽管上诉人购买的房屋系二层跃三层的住宅,但因双方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中明确约定室内楼梯应由出卖人金万科公司在交房前建设完成,故上诉人以此为由拒收房屋,既不符合约定,亦无法律依据。再次,上诉人承认金万科公司在2019年7月1日通知其收房时,案涉房屋并不存在渗漏水现象。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视频、照片等证据证明案涉房屋存在渗漏水问题,至今仍未修好,不符合交房条件,但金万科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均有异议。现双方对案涉房屋2019年8月4日才开始出现渗漏水现象均无异议,该事实发生于金万科公司向上诉人发出交房通知之后,根据附件四第九条之约定,“出卖人的通知送达后,除非有合法的理由,买受人超过通知规定的时间15日未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视为出卖人已按期交付”,自2019年7月1日上诉人收到金万科的收房通知至2019年8月4日,已超过合同所规定的15日,如上文所述,上诉人所称的无室内楼梯问题并不构成拒收房屋的合理理由,其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应视为出卖人已按期交付。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第十三条的约定,渗漏水问题不属于房屋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上诉人以此为由拒绝收房,依据不足,本院对上诉人二审提交的证据不予采信,对其此点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上诉人上诉称根据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约定,金万科公司应当维修案涉房屋直至验收合格、具备装修入住条件。本院认为,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第三款规定,“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上述约定系关于出卖人金万科公司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质量保修责任的约定。根据约定,在案涉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如房屋存在相关的质量问题,买受人可要求出卖人承担质量维修义务,出卖人应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但该条约定并非就案涉房屋交付条件的约定,亦不应成为上诉人拒收房屋的理由。此外,因案涉房屋已竣工验收合格,上诉人要求金万科公司维修至验收合格,于法无据。故对上诉人此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上诉人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对于其银行贷款利息、物业费、采暖费等,金万科公司均应予以赔偿。本案二审中,经询问上诉人,其明确表示不要求解除合同,故其依据上述规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无法律依据。此外,上诉人一审时系要求金万科公司承担“因房屋未达到入住标准,无法按期收房”的违约责任,如前所述,上诉人以无室内楼梯及房屋渗漏水为由拒绝收房的理由均不成立,故其主张金万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自实际收房之日起计算取暖费、物业费,亦无合理依据,一审法院对其诉请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李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8元,由李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贾春雨
审判员任娲
审判员张钱
书记员王丽秋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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