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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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020)湘1021刑初431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书庆,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瑶族,中专文化,蓝山县中心医院后勤部门职工(停薪离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住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2月28日被湖南省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9日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1月11日被湖南省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0月14日经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湖南省蓝山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桂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青松,湖南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
一、贩卖毒品犯罪事实
2017年5月27日晚,被告人赵某某在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某私人会所的包厢内与杨某(已判刑)、曾某、刘某1、何某1、彭某1、罗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一起喝酒聊天。当晚,杨某、刘某1等人共同出资从被告人赵某某处购买毒品K粉、“开心水”供多人吸食;2017年5月28日上午,曾某从被告人赵某某处购买了3000元的毒品K粉。当日15时许,杨某、曾某等人离开私人会所,搭乘刘某1驾驶的车辆往桂阳县方向行驶。17时许,桂阳县公安局流峰派出所和湖南省高警局嘉禾大队民警在岳临高速公路欧阳海服务区内进行联合整治行动过程中,查获曾某、杨某等人,并从曾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一袋。经称量,曾某持有的一袋疑似毒品净重28.34克。经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含有氯胺酮成分。
另查明,审理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家属代为预缴纳罚金一万元,并退缴违法所得三千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定管辖决定书》、《关于赵某某贩卖毒品案指定管辖的批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赵某某贩卖毒品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证实:2020年1月4日,湖南省公安厅决定本案由郴州市公安机关管辖,2020年4月27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郴州市桂阳县人民检察院对本案审查起诉。2020年4月26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对本案审理。
2、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受案时间为2017年6月8日,立案时间为2017年6月14日。
3、到案说明证实:2017年12月28日,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前往桂阳县公安局说明情况。
4、健康检查登记表证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入所体检时体表无新鲜外伤,未发现有影响羁押的严重疾病。
5、扣押物品清单、取样笔录、称重笔录、郴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证实:民警从曾某处扣押一包毒品疑似物,净重28.34克,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中检出氯胺酮成分。
6、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杨某、曾某、何某1、彭某1、罗某的尿检均呈氯胺酮阳性。
7、微信交易截图照片证实:2020年5月28日10时50分许,曾某转账3300元给被告人赵某某。
8、现场勘验笔录证实:2020年5月12日,民警对湖南省蓝山县成家村内一私人KTV会所进行勘查,未发现有价值线索。制图2张,现场照片16张。
9、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赵某某辨认出“勇哥”(曾某)、“干巴仔”(何某1)、“老三”(刘某1)、“阿杰”(杨某)。赵某某带民警找到了2017年5月27日晚至5月28日凌晨“勇哥”、“阿杰”等人在蓝山县成家村的私人会所。杨某辨认出赵某某就是5月底在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某私人会所贩卖K粉给自己的“赵哥”。曾某辨认出赵某某就是2017年5月28日在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某私人会所的包厢里贩卖K粉给自己的“赵哥”。曾某辨认出赵某某就是2017年5月底在蓝山县私人会所的包厢里贩卖毒品的“赵哥”。彭某1辨认出赵某某就是2017年5月底在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某私人会所的包厢里给她们敬酒并提供毒品K粉的那名30多岁的男子。何某1辨认出6号就是2017年5月28日在永州市蓝山县某私人会所的包厢内的“赵哥”。
10、情况说明、证明证实,常宁市公安局洋泉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杨某目前在外务工,去向不明。常宁市泉峰街道办事处胜利社区于2020年7月14日出具证明,兹有刘某1,目前本人不在家,去向不明。
11、桂阳县人民法院(2017)湘1021刑初28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7年10月10日,杨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12、蓝山县人民法院(2018)湘1127刑初390号刑事判决书、蓝山县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毒品价格表证实:该时段毒品氯胺酮价格最低100元,最高240元。
13、证人曾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26日23时许,彭飞打电话叫他去永州市蓝山县嗨一下(指吸毒)。随后,彭飞开车来接他,当时车上除了彭飞还有一个男子,听彭飞说刘某1和杨某也会开车去。他们在高速路口和刘某1、杨某会面了,刘某1开着一台黑色丰田轿车,他们五个人到了蓝山县。彭飞联系了“赵哥”,当晚凌晨2点,“赵哥”给他们在南海大酒店开了三间房就走了。2017年5月27日中午12时,“赵哥”叫他们去吃饭,后来他们回房间休息,一直到下午6时,他们吃完晚饭后,“赵哥”开车带他们到乡下的一个私人会所。他们进到一个包厢,包厢里有他、刘某1、杨某、彭飞和另一个和他们同车来的男子。大概10分钟后,同车来的男子带来了罗某、彭某1。后来彭飞叫“赵哥”拿了一些K粉、“开心水”。“赵哥”把这些东西拿来后,他们打K的打K,喝“开心水”的喝“开心水”,何某1也过来了。他们在包厢一直玩到5月28日早上8点。之后,他们在房间里休息了一下。他觉得昨天晚上吸食的K粉不错,走出包厢找到了包厢门口的“赵哥”,对“赵哥”说:“卖点K粉给我回去玩”。“赵哥”说:“可以,你要拿多少?”他说:“拿3000元。”后来“赵哥”从车里拿了一包K粉,他通过微信转账给“赵哥”3000元,把K粉放在了裤子的左边口袋。玩到早上9时许,他陪刘某1去医院打针。后来杨某开车过来接他们。他们说要回去了,当时一起从蓝山坐刘某1的车加上他有6个人,途经桂阳县欧阳海服务区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当场从他身上搜出一包K粉,又从刘某1的车上搜出了两包K粉,民警问这是谁的毒品,杨某说是他的。
在私人会所吸食毒品的有他、刘某1、杨某、何某1、彭某1、罗某、彭飞、“赵哥”,还有几个不认识的人。当时他们在蓝山县某私人会所包厢内吸食的K粉是“赵哥”提供的。“赵哥”拿出一个白色塑料袋,将K粉全部倒在包厢里的桌上的盘子里,购买这些K粉的钱是杨某出的,具体多少钱他不清楚。2017年5月28日,公安机关从他身上搜出了一包白色晶体是毒品K粉,是他以3000元的价格从“赵哥”处购买的。他用微信支付转账3300元,3000元是购买K粉的钱,另外300元是买水和纸巾的钱。
14、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26日23时,曾某打电话叫他到永兴市蓝山县一家私人会所玩K粉,刘某1等下会来接他,他同意了。他回家拿了4.9万元,大概过了10分钟,刘某1来接他了。他们到上高速路口附近的一个加油站接曾某。大约半小时后,曾某坐着另外一辆黑色丰田轿车过来,车上还有两男两女,“小飞”、“干巴子”和两个他不认识的女的。会面后,曾某和其中一个女的上了他们的车。随后刘某1开车载着他和曾某还有那个女的;“小飞”和“干巴子”带着另外一个女的开着另一辆车上了高速公路。2017年5月27日凌晨3时许,他们到了永州市蓝山县,曾某和“小飞”联系了,“小飞”说联系到了“赵哥”。他们到蓝山县南海国际大酒店等“赵哥”带他们去玩。等了10多分钟,“赵哥”开着白色的丰田轿车在面对南海国际大酒店的右边柱子旁找他们。他们吃了点东西后,赵哥说今天玩(吸毒)不了,找个地方休息,他们返回到南海酒店,并由“赵哥”开好了三间房,在这里睡了一晚。当天下午2时许,“干巴子”带着随行的两个女孩先走了,他们吃完饭继续睡觉,到了下午6点,“小飞”叫他们去吃饭,刚到楼下,“赵哥”过来了,他们一起吃过饭后,“赵哥”要他们到房里等消息。半小时后,“小飞”说准备走。他和曾某、刘某1、“小飞”坐刘某1的车到一个比较偏僻的马路旁与“赵哥”会面,“赵哥”带着他们到一个农村的私人会所,他们进到一个包厢里,按照规矩,每个人付了部分钱给“赵哥”,他付了3000元现金给“赵哥”,其他人付了多少他不清楚。过了一会,赵哥在四个玻璃盘子里倒了一些K粉,并拿了2包“开心水”,当时他吸食了K粉,除了他们四个人在包厢里,“赵哥”也叫了三个人过来玩,后来“干把子”、彭某1等人也来了包厢玩毒品,其他人都玩了K粉,也喝了“开心水”,玩了一晚上。2017年5月28日9时许,他在包厢里问赵哥还有没有毒品,他多拿点回去,免得到时又过来。赵哥说有,要120元1克K粉,他还价到110元1克,最后买了500克的K粉,付了4.6万元给赵哥,赵哥给他拿了一个束红色的环保袋,上面印有黄色的“兆丰行有限公司”字样,里面装有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大袋K粉。接着他找了个小透明塑料袋,将其中一个玻璃盘里玩剩下的K粉倒装到小透明塑料袋里,准备返回时在车上吸食,接着他把这个袋子放在了车上副驾驶的工具箱里,小包他拿到手上的。后来他找了那包小的K粉,可是找不到了。于是他又回包厢玩了。当天15时许,他们一起出了包厢并上了车,由刘某1开车到了欧阳海服务区,他看到警察在欧阳海服务区进口处查车,叫他们下车接受检查。警察在车内检查,最后在副驾驶工具箱里找到了他购买的500克毒品,在副驾驶的脚垫下找到了他的那一小包毒品。警察又在曾某的外裤口袋搜到一小包毒品。警察查车后,他才知道曾某也在那家私人会所购买了3000元的毒品K粉。他们是从“赵哥”手上购买的毒品。当时他们在私人会所包厢内吸食的K粉、开心水是“赵哥”提供的。赵哥当着他、曾某等人的面将一包白色塑料袋的K粉全部倒在桌上的盘子里,并且拿了几包“开心水”放在桌上。
15、证人何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27日16时左右,刘某1开车载着他、曾某、杨某到永州玩。他们来到永州××庄吃饭,饭后刘某1开车载着他们去了一个KTV。进去后他们叫他先到包厢里坐着,刘某1、杨某、曾某进来点了一些水果,又点了半打啤酒,等东西拿过来后,他们拿个盘子放在桌子上,把k粉倒在盘子里用吸管在吸,他用吸管吸了两下。这时包厢里进来两个女的,也吸了K粉。第二天1时左右,刘某1开车载着他们五人找了一个酒店休息,直到5月28日中午12左右才从酒店出来。15时许,他们从永州蓝山回常宁了,在欧阳海服务区进口处被湖南省交警局嘉禾大队和桂阳县公安局进行端午节节前检查时查获。17时许,警察在曾某身上搜到一包白色晶体,刘某1车上的副驾驶室工具箱内搜到了一大包白色晶体,在车内的副驾驶室脚垫下搜到一小包白色晶体。刘某1车上的副驾驶室工具箱内搜到了一大包白色晶体,在车内的副驾驶室脚垫下搜到一小包白色晶体,这些白色晶体是毒品K粉。当时搜查出来时杨某说是他的。
16、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26日19时许,曾某打电话叫他去蓝山玩,他答应了。过了一会儿,杨某和曾某到他家来找他了,杨某开他的车两人直接从常宁到了永州蓝山的一家南海大酒店开房住了一晚,27号晚上吃了晚饭他和杨某到了永州蓝山的一家私人会所玩。进到私人会所后杨某说一人出一点钱,用来开支(指买K粉和开心水)最后他出了一千块钱,其它人出了多少钱他不知道,开始在包厢里玩起来了,他吸食了K粉、喝了“开心水”,直到第二天中午才清醒。他醒来后看见杨某、何某1、曾某、彭某1、罗某都在包厢里,他们也吸食了K粉和“开心水”,这时会所里的人叫他们去吃饭,他感觉胃不舒服,杨某和曾某送他到医院打针,打完针杨某载着他们从永州蓝山回常宁了,到欧阳海服务区时,警察在查车,从曾某的身上搜到一小包毒品,又在副驾驶工具箱里找到了500克毒品,在副驾驶的脚垫下找到了一小包毒品。他当时先出了1000块购买K粉,这些毒品是他们在私人会所吸食并饮用的。警察查车后,他才知道曾某在那家私人会所购买了3000元的毒品,杨某也在那家私人会所购买了46000元的毒品。
17、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27日20时许,彭某1打电话叫她去蓝山唱歌,她答应了,21时许,彭某1和一男子在她家附近,就和彭某1坐她朋友的车从常宁出发到了蓝山县的一个农庄。22时许,他们进了KTV包厢,看到刘某1、曾某、何某1、杨某坐在里面喝酒,在酒台上面放了几个装水果的盘子,盘子里没有装水果,全部装的是一些白色粉末,一看就知道是“K粉”,然后他们三个进去坐在KTV里喝酒唱歌,之后她吸食了“K粉”,彭某1、彭某1的司机朋友、刘某1、曾某、何某1、杨某也吸食了“K粉”。直到5月28日12时许,他们才离开KTV,他们去了一个饭庄吃饭。16时许,刘某1开车载着他们从蓝山出发准备回常宁市,途经岳临高速欧阳海服务区时被高速交警拦了下来,在曾某的身上搜出一小包白色粉末“K粉”,在刘某1的车后备箱里搜出了一袋白色粉末“K粉”。
18、证人彭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27日21时许,曾某叫她到永州蓝山某私人会所玩,她答应了。大概过了半小时,“刚巴仔”驾车从常宁把她和罗某带到蓝山,23时许到了蓝山的一个私人会所,私人会所里有七八个人已经在嗨了,包厢内有一排沙发及两张茶几、茶几上各摆带一个木盘、一个DJ台在包厢的左上角落,茶几上还有一个木盘装有一些K粉,随后她坐在包厢里靠门的沙发上玩手机,其他人坐在沙发上聊天、玩手机。她和罗某各自喝了一杯“开心水”、吸食了五六条K粉。一直玩到5月28日13时许。14时许,他们驾车从永州蓝山回常宁,民警在她所坐的车内查出两袋白色晶体是K粉,从车内搜出了两包,拍照时才知道一包大的和一包小的是杨某的,曾某身上也搜出一包。
19、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实:2017年5月底的一天晚上9时许,“阿杰”打电话说来玩,他答应了。次日凌晨2时许,“阿杰”打电话说到了,他开着朋友的一辆白色丰田锐志牌小轿车到了假日酒店接了“阿花”和“丽丽”,又到了市政广场接了“阿杰”。他们开了两辆车在市政广场等他。后来他们坐在夜宵摊吃东西、聊天。当天凌晨4时许,他带着他们到了南海国际大酒店开了四间房。他问他们明天要不要去哪里玩?“阿杰”说:“不用了,我们明天睡醒了打电话给你。”后来他开车回家了。当天中午12时许,“阿杰”打电话问:“中午有没有活动?”他说:“中午我有事,陪不了你们,你们自己安排。”16时许,“阿杰”又打电话说:“忙清楚了吗?”他说:“我还在忙,晚上一起吃晚饭,到时给你们打电话。”直到18时许,他叫朋友“小飞”到了南海大酒店。“阿杰”和那两个体型较胖的男的还有“老三”从酒店出来,他们开着那辆黑色丰田小轿车去了岭角村找饭店吃饭,但没有找到,他又带着他们到了果木村的一个果木农庄里订了一个包厢,当时他叫了两个朋友过来喝酒,“阿杰”他们也叫了四个朋友过来吃饭。晚上7时许,他说:“我订了一个KTV包厢去唱歌”。“阿杰”说:“不用了,我已经订了。”后来他开车走了。直到晚上快10点,“阿杰”打电话叫他去陈家村唱歌。他说:“那里有唱歌的吗?”“阿杰”说:“是一个私人会所,你来就是。”然后他带着“阿飞”开车到陈家村的牌坊等“阿杰”他们,当时他们开了一辆黑色丰田车,后来他们到了这家私人会所。这个私人会所是农村人家的只有一层民房改装成的。“阿杰”他们先进的这家私人会所,他和“小飞”随后进了包厢,包厢里已经有七个人,里面有两个女的、“阿杰”、“老三”、“勇哥”和“阿飞”还有另一个体型较胖的、中发的男子。过了一会儿,“阿飞”拿了一杯酒过来说:“哥,敬你一杯酒。”他说:“我酒量比较差。”“阿杰”说:“随意,开心就好。”后来他在包厢唱了几首歌,坐了大概半小时后,“阿飞”拿了一个碟子放在桌子上,“勇哥”从身上掏出了一包有烟盒大小的白色塑料袋,里面装满了白色粉末,拿着白色袋子往碟子里倒了一点点,“勇哥”先拿着一根塑料管对着白色粉末,用鼻子把这些白色粉末吸了进去,其他人都跟着吸了起来。“阿杰”拿着碟子过来对他说:“你也打点。”他问:“这是什么东西?”“阿杰”说:“K粉。”他说:“我不玩这些东西。”“阿杰”没说什么,就把碟子拿走了。到了次日凌晨1时许,他和“阿飞”开车回家休息了,他们继续在包厢里玩。当天下午4时许,“阿杰”打电话说先回去了。之后,他们没有再联系见面了。他以前没有去过这家私人会所,是“阿杰”他们带他去的。私人会所的老板是谁他不清楚。他跟他们是第一次见面,他是通过“阿杰”的介绍才认识“勇哥”等人。他认识“勇哥”后,“勇哥”要他拿3000元左右的现金,勇哥通过微信还给了他。他们走进包厢时,里面没有出现毒品K粉、开心水。他们进了包厢大概半个小时以后才出现K粉、开心水的。他看到“勇哥”倒了一些K粉在包厢桌上的一个盘子里。他不知道K粉从哪里来的,也没有吸食毒品K粉或者开心水。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二、协助组织卖淫犯罪事实
2020年6月18日,刘某2(另案处理)租用蓝山县××楼,经营足浴城、从事足浴、保健、按摩等服务。2020年8月初至9月3日期间,刘某2安排陈某2、聂某(均另案处理)组织陶某、龚某、黄某1等人以发卡片的方式拉客招嫖,由陈某2、聂某招募多名失足妇女在该场所内以口爆、波推、性交等形式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并与失足妇女约定分成。2020年8月初,被告人赵某某受刘某2的安排负责该卖淫场所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宜,同时还协助安排卖淫服务及收取营业款等至案发,共计收取营业款38556元。2020年9月3日23时许,蓝山县公安局民警在明珠酒店5楼当场查获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失足妇女一人,抓获该卖淫场所管理人员及看守望风、拉客招聘人员多人。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某在检察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理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家属代为预缴纳罚金一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证实:扣押的涉案物品照片若干,包括广告牌、卡片、对讲机、涉案手机、二维收款码等物品。
2、接报案登记表、接报案回执、立案决定书证实:蓝山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10日决定对明珠酒店5楼组织卖淫案立案侦查。
3、到案经过证实:2020年9月3日晚,蓝山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蓝山县塔峰镇明珠大酒店5楼卖淫嫖娼。2020年9月3日23时许,蓝山县公安局民警组织警力前往明珠大酒店5楼查处,当场查获管理人员赵某某以及前台、卖淫女、拉客招嫖人员多人,于是将涉嫌组织卖淫的赵某某传唤到蓝山县公安局接受审查。
4、明珠大酒店五楼转租协议复印件证实:刘某2于2020年6月18日与明珠酒店住宿部签订明珠大酒店转租协议,刘某2租用明珠酒店五楼用于经营开办足浴场所,租期从2020年6月18日至2023年6月18日止。
5、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调取资料证实:刘某2的卡号为6222××××8403的工商银行卡在2020年8月7日至2020年9月3日期间有多笔转账记录的事实。
6、赵某某使用VIV0Y3(型号v1901A)手机微信个人信息、支付宝、聊天记录截图证实:赵某某使用手机微信收款助手收取明珠酒店客人付款的以及其在该酒店中参与管理的事实。
7、赵某2、彭某2、龚某、赵某1的微信聊天记录手机截图证实:刘某2在蓝山县××楼组织卖淫活动的事实。
8、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蓝山县公安局民警从陶某、龚某处扣押房卡7张、挎包1个、小卡片3056张;从陶某、黄某1、龚某处扣押房卡7张、挎包1个、小卡片4300张;在赵某2处扣押对讲机3个、二维码收款18张、广告牌47个、黄色小卡片189张、账本2本。
9、情况说明证实:蓝山县明珠大酒店于2020年11月12日对蓝山县公安局民警在该酒店五楼调取监控视频的情况出具说明,该酒店5楼监控视频没有正常运行,不能正常调取该楼层的监控视频。蓝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对刘某2、聂某、陈某2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情况进行说明。
10、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相关材料证实:彭某2、赵某1、赵某某、龚某、赵某2、陶某、黄某1因从事卖淫活动被蓝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以及何某2、黄某4、赵某3、黄某5、李某1、李某2、李某3等人进行嫖娼活动被蓝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的事实。
11、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为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明珠国际大酒店5楼5039房间。
12、辨认笔录证实:黄某2辨认出赵某某就是请其在明珠酒店5楼从事卫生工作的赵老板;赵某2辨认出刘某2就是让其管理明珠5楼场子、物品的人;彭某2辨认出陈某2就是联系她到蓝山来做半套、全套(卖淫)的小陈;被告人赵某某辨认出刘某2就是刘姐;龚某、赵某1、黄某1辨认出老陈就是安排他们发小卡片并联系小姐的人;赵某1辨认出刘某2就是明珠五楼的老板“刘博士”;赵某2辨认出陈某2就是在明珠5楼联系小姐、介绍服务和他管理小姐的“陈总”;被告人赵某某辨认出陈某2就是在明珠5楼管理小姐,负责拉客的老陈;龚某、黄某1、陶某辨认出青哥就是安排他们发小卡片拉客的人;陶某辨认出陈某2就是安排他们发小卡片的老陈。
13、证人赵某2的证言证实:明珠酒店五楼是刘某2承包的,经营的项目是做推油,主要做“半套”(推油和口爆)。268元的只是推油,398元的服务就有口爆和波推。2020年7月份开始,他在店内负责收钱,每个月工资四千至五千。陈总负责联系上班的小姐,给客人介绍服务,管理小姐的吃住,阿姨黄某2负责打扫卫生。8月26日以后,他觉得生意不太好,8月20日左右他收款有800-1000元的项目,感觉应该是做的“全套”服务(指发生性关系),风险较大,所以他退出了。
14、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实:她在明珠大酒店5楼搞卫生,当时是赵某某接待她的,答应给她2200元一个月。她最开始不知道他们是搞卖淫服务的,后面搞卫生搞了二天后就知道他们是搞卖淫服务了。
15、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实:他在明珠酒店五楼做迎宾,主要听从“老陈”的安排。当时有他和“老陈”、赵某某,一个搞卫生的阿姨在上班,“老陈”负责安排工作,赵某某负责收钱。他上班时有两个小姐在上班,后来坐两天就会有人走,“老陈”又会联系新的小姐过来,那些小姐都由“老陈”安排吃和住。他只知道是按摩推油,有几种不同的收费,有650元一个钟的,800元一个钟的,900元一个钟的。“刘博士”是老板,经常去明珠五楼看看。她讲好是给他2000元一个月,但是没有发过工资。
16、证人陶某、龚某、黄某1的证言证实:老陈和青哥叫他们在明珠酒店发卡片,负责拉客人。
17、证人黄某3、陈某1的证言证实:9月3日晚,他和陈某1在明珠大酒店玩手机,后被带到公安机关了。明珠大酒店5楼挂的牌子是按摩推油。
18、证人何某2、黄某4、赵某3、黄某5、李某1、李某2、李某3证言证实:他们在明珠大酒店5楼嫖娼并支付了900-1000元嫖资的情况。
19、证人彭某2的证言证实:她在明珠大酒店5楼卖淫的情况。
20、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2020年6月,她租用蓝山县××楼经营足浴城、从事足浴、保健、按摩等服务,租期为四年。推油服务包含推油、按摩、打飞机、口爆。青哥和陈总负责组织推油按摩的技师,技师按日结算工资,600元的项目提成是400元,800元的项目提成是500元,900元和1000元的项目提成是600元。之后,陈总安排了三名年轻男子发卡片招嫖,赵某2或赵某某负责管理,包括技师、接待客人、收钱等。她从8月8、9日开始营业,直到9月3日被公安机关查处,经营了20多天。
21、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2020年8月中旬,聂青叫他到蓝山县××楼做事,负责楼面工作。明珠酒店5楼是做按摩,其实就是找小姐(卖淫女)。650元价格的是一个小时内客人可以和“小姐”发生一次性关系;800元和900元价格的是就十分钟内客人可以和“小姐”发生两次性关系。其他具体的服务项目他不是很清楚。明珠酒店5楼前前后后一共来了5个小姐,其中1个小姐是他叫来的,其他的是聂总叫的。他最开始来的时候见到的“赵老板”是赵某2,后来赵某2没做了,就是赵某某在管事。这个场子上班的有聂总、他、赵老板、前台、3个发卡片的男子、1个搞卫生的阿姨、法人代表刘姐。
22、证人聂某的证言证实:他在蓝山县××楼工作,该酒店当时宣称主要是经营推油按摩服务,实际开展的项目有650元客人和小姐发生一次性关系,800-900元是客人和小姐可以发生两次性关系。明珠酒店5楼当时管理有陈某2、赵某某和他。明珠大酒店五楼的老板是刘姐。陈某2负责管理全场,赵某某负责管钱管账,他负责后勤包括保管对讲机、房卡、卫生、接待客人。他一共见过三个小姐,有三个发小卡片的男子、一个男性前台和搞卫生的阿姨。
2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实:2020年8月,刘姐(指刘某2)在蓝山县明珠大酒店开了一个推油按摩店,实际上是涉黄的,安排小姐搞“口爆”等服务,刚开始是他弟弟赵某2在管事,因为赵某2有工作,他和弟弟商量了这个事情,就由他去明珠5楼管事了。他负责收钱以及处理闹事的客人。刘姐讲每个月给他3500元工资,但一直到现在都没有领到钱。有一台手机是专门收钱的,他刚刚看了一下记录,8月一共收了32726.19元,9月收了5830元,一共是38556.19元。他去管事后,有三种服务,一种是650元的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先后两次贩卖其他少量毒品给他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进行日常管理、收取嫖资充当管账人,并协助安排提供色情服务,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但指控被告人赵某某贩卖其他毒品数量大不当。经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贩卖46000元毒品的事实仅有证人杨某的证言,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足以证明上述指控,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人赵某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赵某某贩卖毒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2017年5月27日晚,被告人赵某某贩卖毒品给杨某等人的事实,不仅有证人杨某、曾某等人的证言证实赵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且二人对赵某某进行了辨认,并有吸毒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尿液检测报告等印证此情节,足以认定。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2017年5月28日上午,被告人赵某某贩卖3000元毒品给曾某的事实,不仅有证人曾某的证言、微信交易记录截图、辨认笔录证实,且有扣押在案的毒品及鉴定意见予以佐证,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协助组织卖淫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赵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到案经过证实案发当晚,蓝山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明珠大酒店5楼卖淫嫖娼,随后民警赶往明珠大酒店当场查获管理人员赵某某、卖淫女、拉客招嫖等人员,并将赵某某传唤到案,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该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赵某某在协助组织卖淫罪中不宜认定为主犯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某某家属代为预缴纳罚金和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对协助组织卖淫犯罪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扣除先行羁押的刑期15天,即自2020年10月14日起至2025年1月29日止。罚金已缴纳完毕)。
二、对从曾某处扣押的毒品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对被告人赵某某的违法所得3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退缴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小武
审判员徐见兵
人民陪审员程超
法官助理肖容
书记员谭英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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