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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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浙0110刑初332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男,汉族,1971年9月21日出生,2018年3月8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处以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21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情节认定、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吴希根
书记员张欣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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