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刑事
(2021)鲁1524刑初30号
公诉机关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某1,男,1960年7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阿县,系被害人。
被告人周某,男,1993年1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东阿县,汉族,大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东阿县,现住东阿县。2020年11月25日被抓获,2020年11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东阿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2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东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办案说明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书等鉴定意见;被害人侯某1的陈述;证人侯某2、王某、周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与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故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被告人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不予认可,辩称自己只是打架,不认为自己是犯故意伤害罪。自己是属于正当防卫。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某1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某赔偿医疗费6192.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误工费1043.73元,护理费1043.73元,共计8549.78元。
被告人周某辩称,不同意赔偿费用,侯某1的鉴定内容是假的,不存在伤害情况,其是受害者,不想赔偿侯某1。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与被害人侯某1是东阿县新城街道办事处西侯社区泰和家园3号楼东单元同一楼道的上下楼邻居,侯某1负责收取本楼道公共照明费用。2020年11月4日13时许,周某与侯某1在该楼道二楼处相遇。侯某1催促周某交纳照明公摊电费,二人发生言语争执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周某将侯某1推下楼梯。侯某1自二楼楼梯口处滚落至一、二楼拐角处,造成头面部、腰椎部受伤。经东阿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侯某1的伤情属于轻伤一级。
另查明,被害人侯某1因被告人周某的伤害行为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6192.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误工费1043.73元,护理费1043.73元,共计8549.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东阿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周某,男,汉族,1993年1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东阿县,公民身份号码。侯某1,男,汉族,1960年7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东阿县。
2.东阿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经调查确认周某无违法犯罪记录。
3.东阿县林业发展出具的证明证实,周某非中共党员。
4.东阿县公安局出具的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经胶体金法检测显示,周某甲基苯丙胺为阴性。
5.东阿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出具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2020年12月10日,东阿县公安局干警自侯某1手中接受案发时侯某1穿着的衬衣、外套;自周传新手中接受案发时周某穿着的外套、钥匙等。提取的案发时侯某1所穿的衬衣、外套;周某所穿的外套、钥匙等。
6.东阿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2021年2月24日,东阿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证实前期作为行政案件进行侦查,未对涉案衣物、钥匙进行提取,被认定为刑事案件后,要求相关人员提交涉案衣物、钥匙等。
7.东阿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证实,2020年11月4日13时许,东阿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接指挥中心指令,在东阿县新城街道办事处西侯小区有人打架。至现场后经了解,系侯某1去周某家收取楼道照明公摊电费时双方发生口角后互殴致伤。2020年11月24日,经伤情鉴定,侯某1伤为轻伤一级。东阿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侦查。同日,新城派出所民警在东阿县高集镇将犯罪嫌疑人周某抓获归案。
8.东阿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2021年2月24日,东阿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从案发现场将周某带至新城派出所询问后,周某要求进行伤情鉴定,但2020年11月5日民警拨打周某电话,电话接通后要求周某到法医鉴定中心进行伤情鉴定,周某同意但并未前去。之后多次拨打周某电话均无法接通。2020年12月25日新城派出所民警通过调查得知周某与其母暂住东阿县高集镇农业站内,该所民警至该处将周某抓获归案。
9.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医疗收费单据证实,东阿县人民医院门诊单据2张5317.32元;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医院住院门诊收费单据一张875元。
10.东阿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出具的现场图及照片证实,现场显示小区位置、所在楼外观、楼道内楼梯等情况;现场显示侯某1所在位置、地面血迹滴溅痕迹等。
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11月4日下午一点左右,其进入楼道二楼时,看到侯某1和二楼东户的周某正打着。侯某1抓着周某的胳膊、周某用拳头打侯某1的胸部,侯某1就从二楼滚到二楼和一楼中间拐弯上。周某就骑到侯某1身上用拳头打侯某1的头部和脸部好几拳,侯某1当时满脸流血。其拉架时,被周某殴打了几拳。周某回家后,侯某1坐在台阶上打手机报警。
2.证人侯某2的证言证实,该小区不收物业费、只收卫生费。该村村民不收卫生费,户口不在西侯的每家每天收7、8毛卫生费。电费是户家自己去供电局交,据供电局所称楼道的公摊电费,是供电局在每楼道安装电表,每个楼道自发选代表收取,每户每年20元,收取后交供电局。
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侯某1的陈述证实,其催二楼东户周某交电费,周某明明在家,但敲他家的门也不开。11月4号下午1点40下楼时,碰见周某,让他交电费,周某立马把门关上了。其就敲周某的门,周某打开一条门缝。其让周某交楼道的电费每年20元,周某称不知道、不交钱。其称周某不交就把楼道的灯泡拧掉,两人发生言语争执。周某推其左胸,其推了周某不知哪里一下,周某用拳头打其左眼一拳,后两人厮打到一起。其没反应过来,就从二楼滚到一楼去,爬起来后周某就回家了,其报警。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周某供述,2020年11月4号下午两点,其扔完垃圾回来在二层开家门时碰到了收电费的。那人说该交电费了,其称交电费不用你管会找物业。争执几句后其进家就要关门,这时有个女的从楼上下来骂。两人正争执时,收电费的推了其胸口,其推对方胸口,那人用拳打了其嘴唇,其用拳打了他脸。互相厮打时女的过来动手拍打其,三人打到一起。当时侯某1想把其推到楼下但没推动,其将他推下去后没再打,自称是侯某1媳妇的人把其拦住了。
(五)鉴定意见
东阿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门诊出具的(东)公(刑)鉴(伤)字【2020】19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侯某1的伤情属于轻伤一级。
(六)勘验笔录
现场勘验笔录显示,本案中心现场的方位、具体位置、显示小区位置、所在楼外观、楼道内楼梯等情况,现场勘查较粗糙,通过对执法记录仪内录像进行固定,发现现场地面的血迹、具体案发楼道、中心现场等。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经当庭出示、质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对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故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辩称其是打架不是故意伤害,是进行正当防卫,是受害者,是无罪的,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周某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某1医疗费6192.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误工费1043.73元,护理费1043.73元,共计8549.78元。
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5日起至2022年7月24日止。)
二、被告人周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某1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549.78元。
上述第二项的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过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张学禹
审判员赵艳丽
人民陪审员黄臣
书记员孙浩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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