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鄂0112刑初237号
公诉机关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0年5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居住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袁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小克
法官助理陈骋
书记员张梦仪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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