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诉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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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湘0426民初99号

原告:王某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建仕,祁阳县群联法律服务所。
被告:谢某某,男。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于2018年7月3日向原告借款18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利息为每月50元,借款期间为2018年7月3日至2020年12月30日,若借款期限届满未还清本息,每日按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诸法院。
原告王某某提交了原告、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谢某某出具的借条、转账记录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王某某诉请被告谢某某偿还借款18,000元及利息1300元,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王某某诉请被告谢某某支付违约金2000元,该笔借款的还款期限届满日期为2020年12月30日,至原告起诉之日仅7天,违约金就高达2000元,且约定的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谢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案经调解不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本金18,000元及利息1300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谢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3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谢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君辉
人民陪审员王常德
人民陪审员尹有得
法官助理蒋东
书记员周城志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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