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赡养费纠纷
(2021)吉0781民初1005号
原告:姜某,女,1950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
委托代理人:刘艳华,女,1989年6月8日生,汉族,理货员,现住吉林省。
委托代理人:邢鹏飞,吉林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女,1981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
经审理查明,原告姜某,女,1950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五家站镇福兴村,是被告刘某的母亲。原告有子女四名,有家庭承包地3.8亩。上述事实有原告出示的户口本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姜某已是古稀之年,缺乏劳动能力,对于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在给付金额上,根据原告的子女情况、财产情况,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自2021年起每年给付原告姜某赡养费人民币1200元;
上款于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宋家君
书记员程海斌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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