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1)湘1124民初721号
原告:黄某某,男。
被告:伍某某,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期间,被告伍某某系某某家家居装饰道县店工作人员,因某某家家居装饰道县店在道县承接装饰装修工程,其负责人以及被告伍某某均向原告黄某某购买水泥、沙子等材料。后经双方结算,上述所有材料款由某某家家居装饰道县店支付给被告伍某某,由被告负责结算,但被告伍某某一直未与原告结清水泥、沙子等材料款,被告据此出具了一份欠条,证实被告伍某某欠付原告黄某某水泥沙子货款共计89924元,并承诺2021年2月28日前付清,付款期限届满,被告伍某某只支付了35000元,尚欠54924元一直未支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欠条、协议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伍某某在收取某某家家居装饰道县店的货款后,应当按欠条约定与原告黄某某结清货款,拖欠54924元不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伍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黄某某货款人民币5492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3元,减半收取587元,由被告伍某某负担(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给付本案判决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范衡兴
法官助理何亚男
代理书记员蒋慧玲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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