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某1与甄某2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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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2021)京01民终30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甄某1,男,1984年4月2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宁琼,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甄某2,女,1971年6月27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北京实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甄某3,男,1956年10月1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甄某4,女,1953年1月16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甄某4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甄某5,男,1954年8月3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甄某6,女,1958年11月17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甄某7,女,1962年10月8日出生。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身份关系
王某与甄某8系夫妻,育有甄某5、甄某3、甄某4、甄某6、甄某7、甄某2六子女,甄某8于2004年8月14日死亡,王某于2019年10月9日死亡。甄某1系甄某3之子。
二、拆迁情况
2006年12月6日,门头沟物业(出租方、甲方)与甄某8(承租方、乙方)签订《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载:住宅坐落门头沟区西由字5-10甲号。合同后乙方处签名为“甄某8代”。
2007年10月10日,北京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泰公司,甲方)与甄某8(已故)、王某(乙方)签订《门头沟黑山及黑山三角地危旧房改造回迁安置协议》,乙方在危改区范围内5-10甲号居住(非)成套正式住房1间拆迁,乙方同意购买回迁安置用房,乙方有正式户口贰人,应安置人口贰人,分别为户主王某,之孙甄某1。甲方安置乙方二居室一套,甲方向乙方支付63495元。王某签名并捺指纹。
5-10甲号入户调查表载:“产权人(承租人):甄某8(已故),实住人数2人,户籍人数2人,户籍情况,户主王某,之孙子甄凯”。
2007年12月26日,昊泰公司(甲方、出受人)与王某(乙方、买受人)签订《购房合同》,乙方在黑山及黑山三角地危改区内5-10甲号有正式住房壹间,应安置人口贰人,分别为王某。甄某1。乙方自愿购买503室,实际购房款为139415元(房价计算使用了夫妻工龄之和,其中甄某8工龄32年,王某20年)。《惠民家园安置住房交款通知单》载:503室,实际购房金额139415元,补助费165178元,应收房款为-25763元。
2010年6月3日,昊泰公司(甲方)与王某(乙方)签订《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补充协议》,载:503室实际测绘建筑面积68.63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58.53平方米,公共部分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10.10平方米。双方根据68.63平方米结算购房款,办理所有权登记,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购房款总金额138483元。《惠民家园回迁房入住结算表》载:业主姓名王某,公共维修基金、房产证工本费及印花税、分户产权登记图表测绘费扣除实测建筑面积与预测面积差价款,还需补交876元。
503室交付后一直由甄某3、甄某1居住,现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X京房权证门字第XXXX号),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王某,单独所有,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三、协议
2007年6月7日《委托书》,载:现有北京市门头沟区黑山西由字房,甲5排10号一间,面积18平方米。房屋的所有权归甄某1所有。后附委托人王某及家庭成员甄某5、甄某2、甄某4、甄某6、甄某7五人签名。
2019年10月15日《家庭协议书》,载:503室住房所有权归甄某1所有。后附家庭成员甄某5、甄某4、甄某6、甄某7签名及捺印。
四、涉诉情况

另,2019年12月3日,甄某1向法院递交起诉状,以遗赠纠纷为由起诉甄某2,请求确认2007年6月7日签订的协议书及2007年11月4日王某订立的遗嘱有效,并确认503室归其所有。2020年9月22日变更案由为所有权确认纠纷,并追加甄某3、甄某4、甄某5、甄某6、甄某7为被告。法院依据其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审理,庭审中,甄某1又表示本案即涉及借名买房和权利转让,还包括遗赠问题,要求由法院确定案由。

审判长刘秋燕
审判员刘磊
审判员赵蕾
法官助理王梦
书记员杨帆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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