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某某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郑州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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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2021)豫0105民初8237号

原告:四川某某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执行董事。
被告:郑州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法定代表人:付某,总经理。

本院认为,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补充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解除委托,被告亦答应将款项原账户退回,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委托服务费72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九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州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四川某某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委托服务费72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郑州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关磨
书记员梁伟伟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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