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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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湘1124民初518号

原告:陈某某,男。
被告:唐某某,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2019年1月被告唐某某分别向原告陈某某借款3万元、2万元,并于2019年10月13日出具一张借款本金为5万元的借条,约定2019年12月31日还清借款本息,借款月息2800元。被告出具借条后,分文未偿还借款本金,但支付了2019年11月份及之前的借款利息。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流水以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唐某某向原告陈某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对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唐某某应当按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金,逾期不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双方约定月息2800元,约定过高,2020年8月19及之前的利息只能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原告起诉之日即2021年2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唐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2019年11月13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及之后的利息按照2021年2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唐某某负担(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给付本案判决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范衡兴
法官助理何亚男
代理书记员蒋慧玲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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