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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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豫1623刑初260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籍贯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东大街66号,住河南省商水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1年3月29日到商水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21年3月29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有被告人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害人郁某陈述;鉴定意见:河南瑞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宋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有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9日起至2021年4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丽亚
法官助理毛秀鋆
书记员程**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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