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1)赣0983民初2074号
原告:江西绿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新街镇。
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燕,高安市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马迪,江西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北京卓创和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32号院2号楼12层1座1522室。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杜某某,女,汉族,北京市人,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综上认证,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9年5月14日,被告卓创和信建筑公司向原告绿岛科技有限公司采购陶瓷透水砖,被告于当日向原告绿岛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付款承诺书》,该承诺书约定了采购陶瓷透水砖实收货明细为300×600×55mmLD-003灰色(含税出厂价)125元/m2、数量1050m2计131250元;300×600×55mmLD-004黑色(含税出厂价)125元/m2、数量350m2计43750元;300×300×55mmLD-017印度红(含税出厂价)115元/m2、数量108m2计12420元,合计欠款总金额为187420元,且承诺所有货款于发货之日起30日内无条件付清所欠货款,如逾期未付,被告无条件向原告支付按日0.3%计算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被告卓创和信建筑公司在承诺单位处盖章,被告杜某某在承诺人处签字。之后,原告绿岛科技有限公司按约于2019年5月15日发货三车、2019年5月25日发货一车将全部约定陶瓷透水砖交付给了被告卓创和信建筑公司指定的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南长城路金滩桥头和收货人刘振。被告收货后,未依约支付货款,且至今分文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绿岛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其交付货物的义务,而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87420元未付,被告不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是导致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在本案中应承担全部责任。原、被告之间虽约定按日0.3%计算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但该约定过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可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计算损失。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北京卓创和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杜某某共同支付原告江西绿岛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8742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8742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计算至货款还清之日止),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江西绿岛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143元,由被告北京卓创和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杜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须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至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黄春根
人民陪审员黄春红
人民陪审员刘建军
书记员刘丹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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