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王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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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刑事

(2021)辽1202刑初85号

公诉机关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男,1996年1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回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现住铁岭市银州区。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抓获,同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铁岭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谡,系铁岭市银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王某,女,2001年3月6日出生于辽宁省铁岭县,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县,现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抓获,同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铁岭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才艳玲,系铁岭市银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被告人顾某、王某二人先后在其租住的位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室房屋内,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雇关某微李某春等多名员工登陆顾某在互联网上购买的国家电网APP账号以及电费户号,通过“网上国网”、“电e宝”、“多彩宝”APP软件,截取电费用户未开出的电费增值税发票截图,员工通过户号排序,获取更多实名户号信息以截取增值税发票截图,发票上显示姓名、家庭地址等信息。被告人顾某在互联网上找人制作一个网站(××),将增值税发票上的信息打包发布在该网站上用于出售,购买者通过扫描被告人王某支付宝(账号×××@qq.com)收款码进行付款。被告人顾某、王某通过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出售从中获利。
经铁岭里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该支付宝账号在2020年7月5日至10月25日期间收入金额为人民币115,744.46元。经铁岭市公安局铜钟分局民警对被扣押手机内发票截图数量统计,电子发票截图数量为160,635张。
本院另查明,案发后铁岭市公安局扣押了被告人顾某手机97部、扫码枪3个、电脑2台、银行卡16张、身份证1张;扣押了被告人王某手机1部、人民币76,000元、银行卡3张、身份证1张。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扣押手机相册内电子发票截图数额统计表,顾某制作销售发票网站图片,顾某等人截取增值税发票样式图片,顾某、王某等人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专项审计报告,证人关某、王某1、李某等人证言,被告人顾某、王某的供述与辩解及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王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应予处罚。被告人顾某、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被告人顾某、王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顾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顾某、王某配合公安机关上缴部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顾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顾某认罪认罚,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系从犯、初犯,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顾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王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6日起至2023年12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6日起至2022年4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三、追缴被告人顾某、王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15,744.46元(其中公安机关扣押的人民币76,000元由铁岭市公安局追缴,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余款人民币39744.46元);
四、铁岭市公安局扣押的属于被告人顾某、王某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由铁岭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刘云生
人民陪审员张铁平
人民陪审员张哲鼎
书记员汪妍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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