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苏0191刑初126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发票、机动车出厂合格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及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正三轮摩托车,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朱世珍
法官助理王婷
书记员杜巧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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