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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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匀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黔2701刑初172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某,女,1996年6月16日出生,布依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户,户籍地为贵州省都匀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3月3日被都匀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3月10日被都匀市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现在家。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某除认为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是真实意思表示外,其余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传唤证、监视居住决定书、户籍信息、人员核查情况、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强制措施凭证、扣押扣留物品返还凭证、杨某1及杨某2户籍材料、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证、预付丧葬费调解协议书、交通事故人伤协议书、谅解书、听取被害人意见表、事故现场照片、检验鉴定委托书、尸体处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车辆相关司法鉴定文书及结论告知书、法医学尸体司法鉴定文书及结论告知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书记结论告知书、听取被害人意见表、认罪认罚材料、被害人杨某1陈述及被告人苏某某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处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苏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将伤者送医,并在现场等待处理,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罚;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保险公司、被害人家属办理了理赔手续,获得保险理赔款,并自行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了经济损失款5.8万余元,可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苏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志坚
法官助理刘英
书记员陈逸君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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