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等与王永强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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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2021)京03民终31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淑英,女,1946年10月25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屈某,女,1983年7月26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女,2010年4月16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屈某(程某之母),身份同上。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伟,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强,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国,江苏益友天元(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程建国与屈某系夫妻,程某系二人之女,韩淑英系程建国之母。
2016年10月30日9时许,案外人马敬东驾驶×××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热阿线由南向北行驶至57+700公里路段时,车辆单方下路发生翻覆,造成×××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马敬东、乘车人程建国、白雪琦、王永强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是马敬东驾驶机动车在有冰雪的道路上行驶,未降低车速,遇紧急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当,其行为是发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认定马敬东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程建国、白雪琦、王永强无责任。
事发后,程建国先后在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医院、北京协和医院、北京朝阳医院、复兴医院、博爱医院、廊坊红十字万平中医医院进行就医。2017年7月2日,程建国死亡。
一审庭审中,王永强主张共计为程建国垫付医疗657837.28元,其中在赤峰克什克腾旗医院花费24000元、支付急救救护车费用16000元、北京协和医院花费171702.01元、在华联超市和协和医院购买物品330元、在康林仁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花费4440元、朝阳医院花费80062元、为屈某报销医疗费30000元、护工费1900元、转院救援费219元、医疗器械费1580元、红十字会急救费8492.91元、复兴医院300380.14元、王永强在阳光丽和公司的同事代王永强看望程建国的花费10000元、外购药8731.22元。王永强为证明其垫付情况提交王永强名下尾号1839的工商银行账户明细及票据若干。韩淑英、屈某、程某对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根据王永强提交的费用票据,显示:
2016年10月30日、31日支付克什克腾旗医院医疗费22992元,2016年10月31日支付从克什克腾旗医院至北京协和医院的转院救护车费16000元(姓名处记载为阳光丽和公司),2016年11月1日-25日支付协和医院医疗费185939.5元,2016年11月25日支付协和医院转院至朝阳医院的救护车费219元,2016年11月25日至2016年12月14日支付朝阳医院医疗费74603.55元,2016年11月18日在北京康林仁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林公司)购买颈托支付2600元,2016年11月25日在北京银发美医疗器械销售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银发美中心)购买鱼跃气垫一包支付1280元,2016年11月25日支付护工费950元,2016年12月14日在银发美中心购买病人用品支付300元,2016年12月22日支付朝阳医院转至复兴医院的救护车费360元,2016年12月22日至2017年1月20日支付复兴医院医疗费300380.14元。
根据银行流水显示,2016年12月6日向*娜转账30000元。王永强对此称,该笔费用系为垫付程建国的医疗费,包括在朝阳医院的医疗费票据中。
一审庭审中,王永强主张其基于与程建国的朋友关系,因程建国伤势较重,且在双方共同考察合作项目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王永强为程建国垫付相关费用,现因王永强并非实际侵权人,其仅为垫付费用,故韩淑英、屈某、程某应予以返还。韩淑英、屈某、程某称,王永强系阳光丽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程建国系阳光丽和公司员工,王永强支付费用是代阳光丽和公司承担责任,且马敬东在(2017)京0108民初45920号案件中称事发时程建国系阳光丽和公司工作人员。

2017年,韩淑英、屈某、程某作为申请人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区劳动仲裁委)申请确认程建国与阳光丽和公司劳动关系。2017年11月16日,海淀区劳动仲裁委作出京海劳人仲[2017]第13231号裁决书,确认程建国与阳光丽和公司在2016年9月20日至2017年7月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京海劳人仲[2017]第13231号裁决书第三页第二段载明:“阳光丽和公司主张其公司与程建国并未建立劳动关系,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永强向程建国支付2500元系基于此前的合作事项,且2016年10月30日发生交通事故当天系程建国与王永强等朋友一起出游,并非工作原因,王永强基于朋友帮忙的关系才为程建国垫付了医疗费,均非履行职务的公司行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审判员杨夏
法官助理史晓霞
法官助理李宝霞
书记员王艳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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