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2021)津0105民特76号
申请人:陈某1,男,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委托代理人:王文惠,天津天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蔡某,女,1962年5月7日出生,汉族,社会退休人员,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现住天津市河北区××。
代理人:杨某,女,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蔡某,女,1962年5月7日出生,汉族,社会退休人员,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现住天津市河北区××。被申请人蔡某与陈某2原系夫妻,于2010年8月3日经本院调解离婚,申请人陈某1系二人之子,被申请人蔡某父母均已死亡。被申请人蔡某2020年4月丘脑出血后现生活不能自理。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委托天津市开平司法鉴定中心对蔡某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天津市开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鉴定诊断蔡某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天津市开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真实客观地反映了被申请人蔡某目前的精神状况,本院予以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被申请人蔡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申请人陈某1为被申请人蔡爱来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吴凤侠
书记员宋伟秀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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