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开设赌场罪
(2021)皖0221刑初67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县(现更名为芜湖市湾沚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芜湖市湾沚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8日被芜湖县公安局(现更名为芜湖市湾沚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2021年4月2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芜湖市湾沚区公安局控制,于2021年4月22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繁昌县看守所。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查询记录、查获经过、暂收条等;证人胡某、王某、陶某1、周某、陶某2、陶某3、陶某4、陶某5的证言;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开设赌场,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本院依照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被告人胡某某违法所得7000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21年4月21日至2021年7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吴之国
书记员毕文文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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