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2021)苏0113民特78号
申请人:戚某甲,男,1977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被申请人:戚某乙,男,1950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代理人:于桂贞(系戚某乙的妻子),女,1949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戚某甲与被申请人戚某乙系父子,代理人于桂贞系被申请人戚某乙的妻子。戚某乙于2020年6月1日因头晕、右下肢无力、言语含糊在江苏省中医院住院,诊断脑梗死,后辗转多家医院治疗。个人生活完全需要他人照顾,没有任何主动意思表示。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戚某甲申请对被申请人戚某乙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鉴定所认为:被鉴定人戚某乙诊断为脑器质性意识障碍,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另查明,申请人戚某甲申请法院指定其为戚某乙的监护人。被申请人戚某乙的代理人于桂贞同意由戚某甲担任戚某乙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戚某乙目前存在意识障碍,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现被诊断为脑器质性意识障碍,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对申请人戚某甲申请认定被申请人戚某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申请人戚某甲系戚某乙的儿子,申请人要求指定其作为被申请人戚某乙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故对该申请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戚某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戚某甲为戚某乙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赵丽
法官助理张力萌
书记员王丽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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