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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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鲁0406刑初70号

公诉机关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某某,女,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为枣庄市市中区,现住枣庄市山亭区。2020年11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5日,被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年3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葛延存、翟雍(实习律师),山东宝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闫某某已将所盗5000元赃款全部上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该赃款全部发还给被害人贾某,并取得了被害人贾某的谅解。被告人闫某某在指定辩护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业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贾某的陈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案件侦破情况说明,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微信截图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及被告人闫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闫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闫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闫某某已将所盗5000元赃款全部上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该赃款全部发还给被害人贾某,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其指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闫某某经枣庄市山亭区司法局调查评估,调查结果为闫某某综合评价较好,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对社会危害性较小。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马玥
人民陪审员苗敬法
人民陪审员崔加平
法官助理倪义凯
书记员李忠元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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