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导语:夫妻间也存在借贷关系,究竟如何把握,避免日后纷争,详见下文。
(一)夫妻间借款协议如何制定?
借款协议,即借款合同,是当事人一方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给予他方,并约定以何种方式、金额、货币种类于一定期限内予以返还的合同。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接受货币的一方称借款人。
夫妻间的借款协议,是指夫妻一方为借款人,另一方为贷款人,贷款方在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中为借款方提供借贷并由借款方以约定方式、金额、货币种类于一定期限内予以返还的一种借款协议。
根据借款的来源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或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不同,对夫妻间的借款协议法律予以相应规定:
1.借款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夫妻间的借贷关系与普通的借贷关系完全相同,借款协议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订立。
2.借款为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借款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 16条的规定处理,即“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间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借款为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借款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情形下,若夫妻间订立的借款协议,对如何还款、何时还款、偿还金额并无具体约定的,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可以对此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出借方要求借款方偿还的,人民法院通常根据实际情况,判令借款一方按照协议给予另一方实际借款数额一半的补偿。
(二)夫妻间借款协议的结构及制作要点
首部
(1)文书的名称,即首页正上方居中标明“借款协议”或“夫妻间借款协议”。
(2)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主要有签订夫妻间借款协议夫妻双方的姓名、性别、 出生年月日、现住址等。
正文:
(1)借款来源。应当明确说明该借款的来源为借款方一方个人财产或夫妻双方共同 财产。
(2)借款数额。指借款的总数,分批支付借款的情形,也应当明确予以写明。
(3)借款用途。主要指借款使用的目的,即应当写明借款实际用途,避免用于违法活动。使用所借款项时应当符合约定的用途,不得随意挪用、滥用。
(4)借款期限。是指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能够使用借款的时间。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约定借款期限。
(5)借款利息。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法定范围内,对借款利息予以约定。
(6)还款时间和方式。借款人和贷款人应当就何日返还、以何种方式返还进行约定。
(7)保证条款。如约定借款方必须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借款,不得用于违法活动等。
(8)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
尾部:协议订立双方亲笔签名,并注有订立的年、月、日。
(三)夫妻间借款协议范例
甲方(借款人):李博亚,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北京市某企业员工,现住于北京市海淀区X X路X X小区X号楼X室,身份证号:X X XX
乙方(贷款人):王一,女,1978年10月1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于北京市海淀区X X路X.X小区X号楼X室,身份证号:.X X X X
甲方、乙方为夫妻关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以下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一、乙方将夫妻二人共同财产人民币(太写)拾万圆整,(小写)100000元,出借给甲方,巳于2012年7月2日交付甲方;
二、该借款用于甲方订购服装货物;
三、甲乙双方借贷关系无利息;
四、甲方在2013年7月2日前,通过现金支付方式,清还全部贷款;
五、甲方保证上述贷款用途合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将贷款用于违法活动。若甲方在未经乙方同意的情形下,将该笔借款挪作他用的,乙方有权解除借款协议,甲 方应当于乙方告知解除协议之日起三日内全额返还借款;
六、若甲方不能在约定期限内还款,甲方须以个财产向乙方支付所欠贷款20%的违约金;
七、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协议自2012年7月2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亲笔签名):李博亚 乙方(亲笔签名):王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四)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营业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矣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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