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陕0902民初1564号
原告:黄某某,男,199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被告:黄某波,男,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黄某波于2020年向原告黄某某提出借款要求,原告黄某某向被告黄某波通过微信转账共计借给7500元,借款后经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有偿还。庭审中,原告某愿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故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7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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