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021)辽0104刑初261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辽阳县,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县,现住沈阳市大东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巨涛
书记员张晓彤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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