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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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豫0482刑初25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1,男,198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汝州市。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21年1月12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2月19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王绍杰,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有汝州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与本院查明事实一致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累犯情况等,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19日起至2021年8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依法责令被告人陈某某退赔被害人杨孔明11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邵存霞
书记员杨林晓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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